关于《厦门经济特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的说明
发表时间 : 2019-05-07 17:01:27《厦门经济特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2016年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立法计划确定的法规正式项目。3月中旬,起草单位市公安局将法规草案送审稿报送市法制局后,市法制局即按照相关立法程序开展立法审查工作,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以及在市政府网站、“厦门市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上公布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稿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市法制局会同起草单位就法规草案送审稿进行了反复研究和认真修改,吸纳了大部分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了《规定(草案)》。现将《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市法制局在立法审查中,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公开征求意见:一是书面征求了市人大相关专委会、各区政府和市场监督、教育、财政、民政、人社、旅游等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市法学会、市总工会、市妇联、市企业家联合会、市残联等单位的意见;二是于3月下旬召开了由市场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交通运输、邮政管理等主要部门参加的征求意见会;三是于4月8日会同市公安局组织召开立法听证会,邀请30名各方利益代表,面对面听取意见和建议;四是书面征求了部分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的意见;五是通过市政府网站和“厦门市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向社会公开,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截至4月30日,有3508人次在“厦门市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中发表意见和建议。此外,市法制局还收到相关电子邮件及信函超过 200封。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我局会同起草单位进行了反复研究和认真修改,吸纳了大部分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了《规定(草案)》报送市政府审定。在报送市政府研究时,将立法听证会笔录及有关征求意见情况作为附件。4月底,市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规定(草案)》,5月9日正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相关意见采纳和修改情况
市法制局对征集到的各类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相关意见及采纳情况主要如下:
(一)关于岛内禁止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问题
鉴于岛内(思明、湖里区)道路资源紧张,且多数没有非机动车道,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存在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故《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在思明区、湖里区,禁止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对此,持赞成和反对意见的各占一定比例。相关反对意见归纳起来,主要理由如下:一是电动自行车成本低,具有便捷性;二是不少老百姓收入少,买不起汽车,挤不上公交,电动自行车最为合适;三是部分地方道路狭小,公交难以通行;四是接送小孩上下学方便,不少学校周边缺乏停车位,驾驶汽车接送不方便;五是餐饮、装修等务工人员难以通过公交、出租汽车等交通工具解决通行问题。同时,在支持“禁行”的意见中也有部分意见认为,从提升城市品味出发,考虑岛内交通资源现状,岛内“禁行”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但不能一禁了之,需对我市使用电动自行车现状进行分析,评估禁行引起的后果,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
经反复研究,《规定(草案)》充分吸收了其中较为合理的意见,并本着可控、有序的原则对岛内禁止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规定作出了相应调整,即将原来的“在思明区、湖里区,禁止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修改为“禁止电动自行车在思明区、湖里区上道路行驶,但邮政、快递等涉及特殊行业,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发放专用标志的电动自行车除外。”至于特殊行业的范围,市政府相关部门将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情况及时研究出台相关配套文件。同时,对公共交通替代出行、特殊行业电动自行车保留、既有电动自行车处置等,也将制定相应方案,并将结合有关工作方案实施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进程和地铁建设等进度,再研究明确一个较为合理、稳妥的法规实施日期,即岛内禁行电动自行车的时间,最大限度减少对群众出行的影响。
(二)关于岛内禁止销售电动自行车问题
起草单位市公安局认为,为了从源头上禁止岛内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问题,采取禁止销售的措施有利于电动自行车的执法、管理,故建议参照厦门“禁摩”的经验,切断岛内电动自行车的销售渠道。为此,《规定(草案)》送审稿规定“在思明区、湖里区,不得销售电动自行车”。对此,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相关协会等表示反对,认为上述规定侵犯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部分专家学者也认为岛内禁止销售电动自行车与有关法律精神不符,相关问题可通过市场自主调节加以解决。此外,市市场监管局也认为不应禁止合法流通的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禁止销售电动自行车缺乏法律依据。经研究,《规定(草案)》采纳了自行车销售者、部分专家学者以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删除了有关在岛内禁止销售电动自行车的规定。
(三)关于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的回收
征求意见中,不少反对禁止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理由是电动自行车环保性能突出,但污染少立法听证会上,有来自环保部门的代表提出,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随意丢弃,重金属会对地表水造成严重污染,对人体有直接影响,建议增加规定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销售商应该建立回收系统、台帐;对依法报废的电动自行车,交警部门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废止蓄电池进行处理;废止蓄电池处置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等相关规定。经研究,《规定(草案)》采纳其部分建议,即规定“提供电动自行车的废旧蓄电池更换和回收服务,建立废旧蓄电池回收台账,按照规定保存废旧蓄电池,并定期将废旧蓄电池交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此外,对于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再作重复规定。
(四)关于电动三轮车的规范
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听证会代表提出,除了对两轮电动自行车作出规范外,还应对三轮电动车加以规范。经研究,关于电动三轮车,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第3.5条的规定,三轮超标电动车的法律性质属于机动车,具体车辆类型应属于摩托车。对此,我市此前出台的法规《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有规定,故《规定(草案)》未再作出规定。
此外,根据有关意见,《规定(草案)》还在一些文字上和立法技术方面进行了相应修改和处理。
(厦门市法制局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