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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法定机构问题研究

发表时间 : 2019-05-07 17:01:28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广东省率先启动了事业单位向法定机构转变的试点工作,下发了《关于在部分省属事业单位和广州、深圳、珠海市开展法定机构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机编﹝201120号)。应该说,广东省关于法定机构设立的改革试点工作,为政府职能转变体制机制创新打开了空间,同时也引发了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一系列需要研究的问题。

一、境外法定机构概述

(一)境外法定机构的产生背景

20世纪70年代末,西方国家由于经济“滞涨”,导致了一些带有共性的问题,包括经济停滞、政府开支过大、财政危机严重、福利制度走入困境、政府部门工作效率低下等,导致公众对政府的不满越来越强烈。1979年撒切尔首相上台时,英国的国内生产总值出现负增长,通货膨胀率达10%,政府的花费占国内生产总值44%民众对政府不满意率达54%

在此背景下,英国首先开始了以实施“改进政府管理:下一步行动方案”为标志的新公共管理运动。新公共管理运动的目的在于政府改革,其主要要解决以下三方面的问题:第一,重新调整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减少政府职能;第二,尽可能地实现社会自治,鼓励社会自身的公共管理,也就是利用市场和社会力量来提供公共服务,以弥补政府自身的财力不足;第三,改革政府部门内部的管理体制,尽可能地在一些部门中引起竞争机制,以提高政府部门的工作效率和为社会服务的质量,从而使政府彻底走出财政危机、管理危机和信任危机的困境。

现代意义的法定机构是新公共管理运动的产物,首先在英国产生,并逐步扩展至世界范围。

(二)境外法定机构的理论基础

境外法定机构是新公共管理运动的产物,是建立在公共选择理论、工商管理理论、新公共行政理论等多学科学理基础上的。可以说,法定机构的产生与新公共管理运动一样,既是相关学科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政府革新实践的内在需求,他所倡导的是效率、公平、回应、责任等基本主题。

1、公共选择理论

公共选择理论以“经济人”为基本假定和前提,用“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来概括包括政府在内的作为“经济人”的行为动机,并解释个人偏好与政府公共选择的关系,研究作为投票者的消费者如何对公共物品或服务供给之决定表达意愿。“瓦格纳法则”印证了政府作为“经济人”的假设。这也意味着,面对政府职能不断扩展和公民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一个现代政府必须认真思考“做正确的事”和“正确地做事”这一基本问题,以满足作为投票者的公民的诉求。而建立法定机构就是政府探索“正确地做事”,作为更有效率、更低成本地实现政府职能的一种选择。

2、新公共行政理论

新公共行政理论以现代经济学和企业管理理论作为支撑,倡导“回应性”等基本价值理念。新公共行政理论认为,传统理论所强调的官僚层级制体系与制度规范使得公共行政组织的结构趋于呆板、僵硬,在激烈变革的社会环境中无法对所发生的变化作出迅速而有效的反应,因此,新公共行政理论大力倡导建立形式灵活、应变性强的政府组织形态。

3、行政主体理论

在西方国家,行政主体理论和制度的最本质特征是对行政利益多元化的认可,其制度的核心是行政分权。在境外的行政主体理论中,法定机构主要作为一种公务法人的行政主体类型,如英国的法定机构就分为行政事务公法人和实施管制的公法人等。

4、企业家政府理论

“企业家政府”这一概念最早由美国学者戴维.奥斯本和特德.盖布勒提出,并进而将其发展为一种理论。企业家政府理论的宗旨是试图将企业管理的精髓移植到政府中来,在政府中引进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运用的科学管理方法和技术,以及用企业在经营中所追求的讲效率、重质量、善待消费者和力求完美服务的精神,来改革和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提高政府办事效率和质量,使政府在发展过程中更具活力,达到重新塑造政府形象的目的。

(三)境外法定机构概念和特点

1、法定机构概念

应该说,法定机构并不是世界各国通用的法律术语,它所代表的是各国公共行政中普遍存在的一类履行公共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而又有别于传统政府的行政主体。这一类行政主体在不同的国家表现为不同的机构,如新加坡和香港地区表现为法定机构,法国表现为独立行政机构,英美表现为独立管制机构,日本则称其为独立行政法人。同时,法定机构又具有不同的组织形式,如香港地区法定机构主要有三种组织形式,分别为非政府部门的公共机构、规管组织和公营公司等。学理上对法定机构的定义则主要从列举和描述的方式入手。如对于美国的独立管制机构,有学者将其定义为“一个由专门的立法机关设立的执行专门职能的官方自主机构”;我国有学者则将其定义为:“法定机构是政府为履行专项公共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而设立的非部门机构”。

2、法定机构特征

尽管境外法定机构名称不一,种类繁多,但总体来说有以下几大特点:

第一,机构法定。这是法定机构最显著的特点。法定机构是根据专门的立法成立的机构,每个法定机构都有一个专门的法,规定该机构的设立、职责、经费来源等内容。换句话说,法定机构都是根据专门立法而成立的。如新加坡、日本的每个法定机构都是依据国会专门法律成立,其设立、职责、经费来源等均由法律规定,体现其法定性。

第二,运作独立。由于机构是法定的,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法定机构可以相对独立运作,与政府部门相比较,有较高的人事和财政自主权,依法自主办理有关业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不受相关政府部门的干涉和制约。但独立性不是绝对的,议会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绩效评估机制、审计机制、问责机制等对法定机构的运作进行监督和规范。

第三,履行公共管理职能。境外法定机构是按照决策和执行相分离的原则、为执行政府决策而设立的机构,其主要职能是承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是公务员体系之外执行公共事务和公共服务的机构。

第四,企业化管理。法定机构有“企业化政府”的称谓。新加坡的法定机构采取企业运作模式,实行企业管理方法,机构内部按董事会(或理事会)--总裁--工作人员的组织架构进行运作,自主聘人,按自负盈亏原则控制管理成本。

第五,公开透明。由于机构的职责、运作和监督都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使机构及其相应的业务更具透明性。法定机构对外负责,依法开展业务的情况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

(四)境外法定机构的评价 

    早在1986 年,R. J. 迈因纳斯就指出,法定机构成立的原因虽各不相同,总的来说,政府似乎认为,由不直接受政府日常管制和公务员管理束缚的机构来办事,可以花钱少而效率高。其意思是,传统的行政组织在人员招聘、解雇等方面受到公务员管理制度的严格限制,其财政资源的使用受到立法机关的严格监管,因此,其运行机制往往比较保守和僵化,缺乏弹性与回应性。而法定机构基于其运行机制的自主性、灵活性和“亲市场性”而具有较高的效率,因此,政府通常将自己的部分职能交由独立的法定机构承担,可以“让服务更贴近民众”,通过灵活的机制来改善政策执行和服务提供的效率。从境外法定机构的实施效果看,“花费更少,工作更好”这一良好的社会愿望确实比较好地得以实现:法定机构的建立,精简了机构、减少了行政层级、提高了行政效率,基本实现了改革的目标。

     二、我国法定机构产生背景及设立概况

(一)我国法定机构试点概况

2007年开始,深圳市就在借鉴香港地区、新加坡法定机构经验的基础上开始推行法定机构的试点。2011年,广东省机构编制办在借鉴深圳先行试点的基础上出台了《关于在部分省属事业单位和广州、深圳、珠海市开展法定机构试点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为广东省指导意见),对法定机构的含义及试点内容进行了明确。截止目前,广东省共有13家机构已进入法定机构试点行列。主要分为以下三类:一是已通过立法并正式挂牌运作的法定机构,共有4家,分别是南方科技大学、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及深圳市公证处;二是已经进入立法程序的法定机构,共有4家,包括广东省北江流域管理局、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深圳市规划国土发展研究中心、深圳市房地产评估发展中心;三是还在草拟管理办法阶段的法定机构,共有5家,包括广东省航道局、深圳市仲裁委员会、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深圳国家高技术产业创新中心及深圳市公立医院管理中心。

(二)广东法定机构试点的主要内容

根据广东省指导意见,法定机构是指根据特定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立,依法承担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或者公共服务职能,不列入行政机构序列,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公共机构。其试点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推进法制建设。原则上要求每一个法定机构相应制定一部政府规章或者地方性法规,对机构的职责任务、组织架构、管理运作、监督机制等事项进行细化规定。法定机构享有独立的人员使用与管理、经费筹措、绩效分配等法定事权,依法自主办理有关业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明确法律制度一般应包括管理体制、主要职责、治理结构、人员薪酬、财务管理、监督机制等方面内容。通过制度规范涵盖上述内容,以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体制机制,实现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同时,明确功能定位,赋予法定机构更多的自主权和探索空间,推动政府依法监管、法定机构依法运作。

2、确立机构类型。根据法定机构业务特点的不同,可以将法定机构分为主要承担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法定机构和主要承担公共服务的法定机构。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法定机构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等执法、监管及其他职责;承担公共服务的法定机构,则在政府或者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下,依法直接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满足公益需求。

三、我国法定机构设定之困境

(一)现行法律框架下的法律障碍

1、法定机构的性质及登记问题

《民法通则》规定,我国的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四类。广东的法定机构试点工作实际上是将法定机构作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之外的新型法人主体进行设计。从试点情况看,新设立的法定机构集聚了上述四种法人的不同特点。而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法定机构法人这一概念,因此,法定机构如何登记,是法定机构首先面临的一大问题。目前,在现行法律难以突破的情况下,广东省法定机构仍以事业法人进行登记。

    2、法定机构的主体地位问题

我国的行政主体理论与西方行政主体理论的基本内涵大相径庭。我国行政主体理论更多地是强调行政主体的权力和责任特征,带有很强的管理色彩。我国行政法学界关于行政主体概念的通行说法是:“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而这一组织通常指的就是行政机关,并且基本上排除了除事业组织以外的其他形式的组织。这一行政主体理论,在《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中得以充分体现,我国也由此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行政管理体制。因此,法定机构作为非行政机关组织,其在履行公共管理职能时,如何突破现有的法律障碍,赋予其有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行政强制权及其他行政执法权,是一个需要研究的问题。

3、法定机构之法的问题

法定机构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一机构一立法”。那么,“法定机构”之“法”究竟为何法,是何层级的“法”?从广东省法定机构试点情况来看,目前主要是以政府规章的形式规定法定机构的职责任务、组织架构、管理运作和监督机制等事项。例如,深圳市出台的专门为特定的法定机构量身定做的《南方科技大学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31)、《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32)、《深圳国际仲裁管理规定(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5)、《深圳市公证处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2)均为政府规章。由于深圳既有经济特区立法权,又有设区市的立法权,深圳市法定机构的立法问题没有特别障碍。新修订的《立法法》在扩大地方立法主体的同时,又限制了地方立法的权限范围,规定设区的市的法规和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因此,对于设区的市,则面临着如何突破《立法法》规定的立法权限范围的法律障碍。有人提出了借鉴日本做法、由国家统一为法定机构立法的设想。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日本有专门的《独立行政法人通则法》,但该法只是对设立法定机构的前提条件作了规定,对符合设立法定机构条件的,最终还得由政府主导,国会专门立法而设立具有自主性、透明性的独立行政法人,即法定机构。

4、法定机构的税制问题

按照目前我国税收征管制度,不同性质的法人类型,采取的是不同的税赋制度。而我国的法定机构是“企业化的政府”,是一种新型的法人组织形式,对这种新型的法人组织形式适用何种税收管理制度,这也是法定机构面临的一大问题。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属国家专属立法权,地方立法无权制定相应规定,因此,即使“一机构一立法”,法定机构的税赋问题在地方立法中仍然无法突破。

(二)法定机构设立的效果问题

法定机构的本质特征是独立、自主、灵活、高效。此次广东省进行法定机构试点工作,其主要目的就是要去行政化,进一步理顺试点单位与主管部门的关系,在制度设计上确保试点单位依法独立运作。但其独立性是否能得到保证,是否能得到预期改革效果,仍然需要时间验证:首先,关于人事权。按照目前广东省法定机构内部人事管理,其人员主要由两部分构成,即管理层和员工层。管理层不实行聘任制,主要负责人由政府直接任命。如深圳前海管理局的局长是深圳市政府机关党委委员,保留公务员身份及相应级别;其余3 名副局长均由局长提名,市委组织部任命,属于市管干部序列。以上人员原则上都可以在政府部门交流或者晋升。因此,在党管干部原则下,如何既坚持党管干部,又确保法定机构享有灵活自主的用人权,成为法定机构运行中需要平衡的一个问题。其次,关于经费。根据广东省指导意见,法定机构经费来源根据机构职能和类别的不同,实行核拨经费、财政补助、政府购买服务或自筹经费等多种经费形式。对主要承担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法定机构,比照行政机构核拨经费;对主要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法定机构,政府给予财政补助或者购买服务,有些也可由法定机构自筹管理运作经费。因此,对于那些需要从政府获得相应经费的法定机构,其根据自主权限所作出的一些需要资金支持的项目能否落实则值得怀疑。广东省指导意见就明确指出,编办对法定机构的监督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审定职责任务;二是核定人员编制;三是根据法定机构的不同类型,核定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或实行备案管理;四是结合事业单位年检工作,对法定机构的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三)法定机构的监管问题

法定机构是企业化的政府,既有政府部门的公共管理权力,又有企业灵活、创新、富有活力、追求效益、对顾客需求反应迅速的特点。但是,要达到这样的效果必须建立强而有效的监管体系,否则在中国经济社会转型期、腐败形势较为严峻的形势下,法定机构所具有的灵活性和弹性可能使之成为腐败的高发区。新加坡建立了一套完整、卓越的反腐败系统,且对法定机构实行更为严格的监管机制:一是法定机构向所属部部长负责,通过各部部长对国会负责;二是为了确保法定机构运营的透明性和廉洁度,法定机构的账户必须由新加坡审计长或总理任命的审计员来审计,总理必须审定法定机构的年度预算,并且向议会汇报法定机构的财政决算和年度报告,由议会来批准财政预决算;三是法定机构必须将开展业务的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但即便如此,2011年新加坡仍出现了法定机构土地管理局千万元骗案,引发了民众对法定机构监管制度的忧虑。 

四、我国法定机构试点之出路

(一)我国法定机构试点争议

2007年深圳试点开始至今,法定机构改革已将近十年。从这近十年试点改革情况看,由于既存在现行法律难以突破的制度障碍,又面临实际操作层面的问题,我国法定机构运行仍然处于探索、磨合阶段。例如,法定机构的登记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未经登记的法定机构不能开展活动,也不能制印、不能申请开立银行账户等。为解决这一矛盾,广东省的做法是允许法定机构仍以事业单位法人的名义进行登记。法定机构按照事业法人进行登记,意味着法定机构的法律地位仍是事业单位,使得法定机构在设计内部管理和外部活动的各项制度时,都难免会受事业单位管理和活动的羁绊。法定机构的这种身份,既违背改革的初衷,又减损了自身的特有功能。再如,关于党管干部原则与法定机构用人自主性的关系。目前,深圳南方科技大学已改制为法定机构,按照其设想,南方科技大学以设立理事会作为法定机构的最高决策机构,而按照《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党委是大学的最高决策机构。因此,在一个大学之内,则会出现两个最高决策机构,且两个最高决策机构之间的关系、位置等问题都难以处理。为解决这一问题,深圳的做法是将理事会设在大学之外作为举办人和大学之间的机构,理事会则是法定机构的理事会,党委是大学的党委,理事会在上,大学在下,大学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虽说这一做法解决了理事会设置的难题问题,但南方科技大学还将在党管干部权、校长提名权和理事会重大事项审议批准权“三权”的协调上作进一步探索。

为此,业界有不少对法定机构改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质疑。有人认为,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迁一发而动全身,需要顶层设计和通盘考虑,目前,我国正在进行一系列改革,各地改革应当按照中央决策部署稳步推进;也有人认为,在现阶段,法定机构改革的实践并不充分,积累的经验带有局部性,其改革效果也有待进一步验证,不宜大范围推广;甚至有观点认为法定机构改革就是“贴标签”的形式主义。持这一观点的人质疑到,是否新设一类组织类型就能解决现有突出问题?法定机构改革是手段还是目的?如果只是手段,与之相关的核心管理理念,是否可以通过其他措施在现有事业单位中运用,而不仅仅是通过新设一类组织类型;如果法定机构本身就是目的,那么事业单位改为法定机构设立之后,是否原有的事业单位的突出问题就能迎刃而解了?据了解,改革主管部门对“法定机构”这一概念也有质疑,认为所有的机构都是法定机构,如果机构不是法定,那么就是非法机构。耐人寻味的是,中央至今对广东试点法定机构也尚未表态。

(二)重回事业单位改革轨道之设想

应该说,目前我国法定机构试点更多是为事业单位改革探路。笔者认为,在法定机构试点仍然困难重重、难以突破的情况下,不妨回到事业单位改革轨道上,并在此基础上作进一步推进与完善,以达到同样的改革效果。

1、我国事业单位改革方向与法定机构设立目的一致

境外设立法定机构的目的主要是通过建立一种新型的组织形式,重新调整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这一点与我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目的相似。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二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明确指出:“转变政府职能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核心,实质上要解决的是政府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重点是政府、市场、社会的关系,即哪些事该由市场、社会、政府各自分担,哪些事应该由三者共同承担。”围绕转变政府职能,我国已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主要包含三方面的内容:一是推动政府管理体制改革;二是推进事业单位的改革;三是加快社会组织的培育。事业单位改革作为我国转变政府职能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最终目的也是重新调整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

2、我国事业单位改革内容与法定机构功能一致

201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事业单位改革内容,包括划分现有事业单位类别;改革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探索建立理事会、董事会、管委会等多种形式的治理结构;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提高运行效率;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转换用人机制、搞活用人制度;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为配合此次事业单位改革,国务院办公厅同时下发了《关于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意见》、《关于深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等九个配套文件。  

3、我国事业单位改革已有顶层设计并逐步推进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事业单位改革也在不断推进。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至今,我国事业单位改革大体经历了从最初的拨乱反正,恢复社会事业,到推进事业单位的社会化改革到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再到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四个阶段,特别是十七届二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对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提出了具体要求。从我国事业单位的改革历程不难看出,改革方向和路线图逐渐清晰并逐步推进。

(三)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法制保障

目前,我国涉及事业单位的立法主要有1998年制定、2004年修订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但该法规主要是以登记为核心的程序性法规,虽然2012年、2014年分别颁布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第18号令)、《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其主要对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和人员管理作了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的活动范围、职责、资产与财务管理方式、内部治理结构等实体内容的法律制度仍为空白。因此,有必要尽快建立并逐步完善事业单位相关法律体系,加强法制建设,巩固并指导今后改革的方向,为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奠定法制基础、提供法律支撑。

五、境外法定机构设立之启示

(一)加强理论研究,避免为创新而创新。列宁说过,“没有革命的理论,就不会有革命的运动”。未能将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改革运动从来都不会成功。西方关于管理学的研究,如从威尔逊的《行政学之研究》及古德诺的《政治与行政》开始,已经发展一百多年了,其中形成了诸多理论,比如行政一体理论、行为科学理论、韦伯的管理理论、新公共行政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公共选择理论以及新公共服务理论等,这些理论为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实践提供了很好的指导作用。可以说,新公共管理运动的产生有着丰富而充实的理论基础;同时,这些理论随着实践的开展仍在不断发展之中。因此,坚持理论先行,对境外法定机构的理论及实践进行全面、系统研究,对法定机构的产生及其管理运作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和把握,才能对我国法定机构试点改革做到心中有数。否则,为创新而创新,这样的改革难以为继,且很有可能成为“烂尾工程”。

(二)立足本土实际,防止水土不服而生异变。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一项制度的引进也是如此。每个国家和地区在社会发展、政治体制、行政管理体制、法制框架以及文化传统等方面存在差异,学习和借鉴经验时必须考虑适应性,不能仅仅停留在借用概念上。西方国家以及新加坡、香港地区在运用法定机构管理模式时采取“分权”、“授权”、“市场化”、“企业化”等方式,是有与之相配套的法治基础、监管体系以及比较合理的公务员和雇员薪酬体系作为支撑。如果在法律制度和管理体制还不够健全的条件下实施分权化和管理自主化,只会带来管理的失控和混乱、权力滥用以及腐败蔓延。盖伊.彼得斯就指出:“对于体制转换中的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而言,在追求政府部门最大经济效益的同时,必须重视建立一个可被预测的、属于全民的、正直的韦伯式官僚政府。” 因此,在借鉴另一种制度设计时,需要考虑其适用的生态环境并关注其行动准则背后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整个配套改革。

(三)吸取经验和教训,奉行“拿来主义”。境外法定机构制度并不是完美无缺的,其在运行过程中也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香港地区是实行法定机构最多的地区,有超过240个法定机构,但新世纪以来,香港地区也开始对法定机构进行检讨和改革。有学者将香港地区法定机构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资源的运用不受立法机关监管、行政总裁权力过大、收费不受监管、委任程序是否公正受质疑、出现问题后法定机构与决策局之间互相推卸责任、个别委员存在利益冲突等。西方有学者的实证研究也表明, 采用法定机构等形式并不能“自动或立刻导致政策执行更有效率或效能”,相反, 它可能还会出现缺乏责任、“反向控制”、“绩效悖论”等问题。因此,在内地试点探索法定机构的过程中, 应该将法定机构作为实现政府职能转变的一种选择, 并以是否更有效实现政府职能为试点探索的出发点和归属点,而不能只引入法定机构的概念而忽视其内在的管理理念培育和运作机制构建。从我国事业单位改革内容不难看出,事业单位的三类分类改革与现行的新加坡、香港地区法定机构的三类组织形式相似,关键是如何借鉴境外经验,建立健全内部治理机构和完善运作机制,以达到改革预期目标,而不是纠缠于名称是叫“事业单位”还是叫“法定机构”。

(撰稿:厦门市法制局法规处 阮庆文 责任编辑 姜宏)

参考文献:

1、汪永成《香港特区法定机构发展的历程、动因与启示》,《湖南社会科学》2012/ 5

2、陈水生《国外法定机构管理模式比较研究》,《学术界》 2014/10

3、崔 健、杨 珊 《前海合作区借鉴境外法定机构管理模式研究》,《中国机构改革与管理》 2012/4

4、熊哲民 华夏民 《前海管理局法律地位研究》,《特区实践与理论》 2013/ 1

5、易丽丽《广东事业单位改革“第四条路”》,《决策》 2012/ 2

6、黎少华 艾永梅《广东法定机构改革试点调查》,《中国经济报告》

7、《关于在部分省属事业单位和广州、深圳、珠海市开展法定机构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机编〔201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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