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发表时间 : 2019-05-07 17:00:59为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今年3月底开始,市政府组织开展了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根据市政府的部署和安排,市法制局牵头负责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此次纳入清理范围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共864件,经多次征求各区政府、市直各部门、有关单位及社会公众意见,拟定对202件与上位法相抵触、已被新规定替代、已不符合形势发展需要及适用期已过的市政府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
8月31日,市政府第116次常务会听取了市法制局有关清理工作的报告,研究通过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9月8日,市政府印发了《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通知》,向社会公布了废止和宣布失效的202件市政府文件目录,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着力于消除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的规定,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如根据我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体制的变化以及《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的公布施行,废止了《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家庭收入控制标准和住房控制标准的通知》(厦府办〔2006〕279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厦府办〔2008〕184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9〕197号)等文件。
二是着力于破除地方保护主义,消除不利于公平竞争的制度障碍。如废止了《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1997〕综115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有关问题的批复》(厦府〔2002〕72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重点商贸流通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府〔2007〕160号)等文件。
三是着力于优化营商环境,便利行政相对人。如根据国家有关税费调整以及放开部分收费事项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精神,废止了《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货物港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批复》(厦府办〔2003〕190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拆迁评估工作监督管理的通知》(厦府办〔2005〕309号)等文件。
四是着力于制度建设,及时清除与我市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如根据我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以及查处无照无证经营违法行为管理体制的重大变化,废止了《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申请人凭告知承诺文书直接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的通知》(厦府办〔2004〕125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企业登记卫生许可证实行告知承诺的补充通知》(厦府办〔2004〕232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5〕51号)等文件。
五是着力于强化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的长效机制。根据《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1号)有关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规定,从制度层面切实杜绝“僵尸”文件的存在,及时对2011年3月1日以后发布的有效期届满的39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明确宣布失效。
(市法制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