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环境教育规定》解读
发表时间 : 2019-05-07 17:01:00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厦门的宝贵财富,是城市综合竞争力的重要要素,也是厦门未来发展的优势所在。通过环境教育,培养公民的环保意识,将环境保护内化为一种习惯和品质,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深入实施生态省战略加快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的要求。近年来,我市的环境教育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环境教育缺少明确的规划和计划、有关部门对基层环境教育工作的投入有待加强、环境教育的社会参与度有待进一步提高、相应的监督考核机制不够完善等。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从制度上保障和促进环境教育工作的开展,更好地服务于我市经济和社会建设。
今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将《厦门市环境教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列为规章正式项目。该规定由市环保局起草,市法制局按照相关立法程序进行了审查。8月17日,市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该规章草案。8月2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65号公布了《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以编制规划和计划、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制度保障为抓手,结合厦门市实际,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环境教育进行了制度建设:
一、编制环境教育规划
目前我市环境教育工作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是环境宣传教育缺乏明确的规划,年度宣教计划不够明确,各部门对环境教育主题、内容、分工等事项缺少统一认识,使得环境教育工作经常处于临时、无序状态。为此,《规定》以规划为整个环境教育工作的统领,明确市、区两级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环境教育规划,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确定环境规划应当包含的内容、主题和相关单位要根据环境教育规划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四条)。同时,《规定》还规定市、区两级政府建立环境教育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并对环保部门及其所属的宣教机构的职责作了规定(第五条)。
二、加强学校环境教育
学校环境教育是环境教育工作的重点之一。《规定》将环境教育列为对学校办学的考核内容(第七条)。同时,对编制环境教育读本(第八条)、师资力量建设(第九条)以及课程学时等方面(第十条)作了规定。同时,考虑到学校自身的教学任务,《规定》规定中学、小学和幼儿园的环境教育可以采取课堂教学、主题班会、参加环境保护实践等各种形式落实环境教育内容。
三、推动社会参与
环境教育需要社会的共同参与,《规定》主要从以下方面对社会环境教育作了要求:一是对机关、事业单位的环境教育作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二是要求民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环境教育进社区活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以奖代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多种形式开展环境教育活动(第十八条);三是鼓励环保志愿组织及志愿者参与环境教育活动(第二十三条);四是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发挥环境教育示范作用,向公众开展各项环境教育(第二十四条);五是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支持环境教育活动(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四、强化排污单位参与环境教育的责任
为了强化排污单位参与环境教育的责任,《规定》作了如下规定:一是强化了排污单位对自身职工的环境教育义务(第十四条);二是要求重点排污单位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法定代表人、分管环保的负责人要接受市环保、海洋与渔业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部门一定学时的免费环境教育(第十五条);三是规定因环境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实施处罚的行政管理部门的环境教育(第十六条)。同时,为了方便环境教育对象接受相应的环境教育,《规定》规定市环境宣教机构应当建立环境教育资源和公共服务平台,以采取网上培训等形式开展环境教育(第二十六条)。
五、建立环境教育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
为了发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在环境教育中的作用,《规定》规定了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环境教育年度工作计划和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编制环境教育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并组织实施(第二十二条)。同时,推进环保志愿组织承接环境教育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撰稿:市法制局法规处 廖志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