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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环境教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的说明

发表时间 : 2019-05-07 17:01:00

《厦门市环境教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今年市政府立法计划确定的正式规章项目。20165月份,起草单位市环保局将《规定》草案送审稿报送审查后,市法制局即按照相关立法程序,抓紧开展审查工作,广泛征求了相关部门、相对人、有关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并在此基础上会同起草单位以及相关部门对《规定》草案送审稿进行了多次集中研究和修改,吸纳了大部分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了《规定(草案)》。817日,市政府召开第11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规定(草案)》。根据相关规定,现将《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市法制局在立法审查过程中,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公开征求意见:一是书面征求了市人大相关专委会、市政协社法委、各区政府以及市发改、教育、民政、财政、人社等共35家单位的意见;二是召开了部门征求意见会,集中听取了各区政府、发改、民政、财政、市政园林、海洋渔业、国土房产、水利等主要部门的意见和建议;三是召开了相对人座谈会,走访我市部分环境教育基地,到部分社区和农村召开专题座谈会,听取基层的意见和建议;四是专门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了环境保护、法律、经济方面的专家对《规定》草案进行论证;五是通过市政府网站和市法制局“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广泛听取民意。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我局会同起草单位以及相关部门对《规定》草案送审稿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吸纳了大部分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了《规定(草案)》。817日市政府召开第11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规定(草案)》。829日,《规定》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5号的形式公布,自201711日起施行。

二、相关意见采纳和修改情况

从书面征求意见,召开部门征求意见会、相对人座谈会、专家论证会,以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看,对《规定(草案)》的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环境教育规划和工作机制

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专家认为《规定》草案在环境教育规划实施方面的规定相对单薄,建议完善规划编制的标准、程序、要求,以及保障措施、检查考核等内容。为此,《规定》采纳相关专家的意见,明确环境教育规划应当包含教育主题、教育内容、部门分工、组织形式、保障措施、检查考核等事项(第四条第一款)。关于环境教育工作领导协调机制方面,起草单位市环保局认为环境教育工作涉及各个部门职责,建议成立一个专门机构负责相关协调工作。市委编办认为在立法中不宜涉及机构的设置等内容,建议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解决环境教育工作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规定》采纳市委编办的意见,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环境教育工作领导协调机制(第五条第二款)。

(二)关于学校环境教育方面

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意见建议涉及师资培训的内容可以鼓励社会人士参与,走进校园。为此,《规定》采纳相关意见,明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及学校可以引入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学校的环境教育活动(第九条第二款)。在确定中学、小学和幼儿园环境教育课时方面,市教育局、思明区政府以及部分学校代表认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学校必须完成国家规定义务教育课程,课时已非常紧张,建议允许通过学科渗透、各专项教育相结合、开展丰富多彩的环保课外活动等形式落实环境教育内容。为此,《规定(草案)》采纳相关部门及学校的意见,确定中学、小学和幼儿园的环境教育可以采取课堂教学、主题班会、参加环境保护实践活动等形式进行(第十条第二款)。另外,有意见建议增加在高等院校和职业学校开设环境教育课程。《规定》采纳了相关意见和建议,鼓励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等院校和职业学校开设环境教育课程(第十条第三款)。

(三)关于社会环境教育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的环境教育方面,起草部门市环保局为了体现环境教育在公务员培训中的作用,认为应当在公务员培训机构的教学培训计划中设置专门的环境教育课程,开展环境教育专题培训。有意见建议删除公务员培训机构开展环境教育专题培训的内容,将环境教育专题内容与其他课程相结合。经研究,《规定》采纳了相关意见,明确行政学院等公务员培训机构应当将环境教育专题内容纳入教学培训计划(第十二条第一款)。

在对排污单位的环境教育方面,有意见建议应当明确排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分管环保的负责人以及环保设施运行管理部门的责任人的义务。为此,《规定》采纳了相关意见,明确国家、省、市重点监控排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分管环保的负责人以及环保设施运行管理部门的负责人,每年应当接受由市环境宣教机构组织的不少于4学时的环境教育。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环保的负责人以及环保设施运行管理部门的责任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前接受由市级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部门组织的不少于4学时的环境教育(第十五条)。关于因环境违法行为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排污企业的环境教育,起草部门市环保局认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接受由市环境宣传教育机构组织的环境警示教育培训。市海洋与渔业局建议该部分内容应与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执法工作相衔接。经研究,《规定》采纳了市海洋与渔业局的意见,明确市政园林、海洋渔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环境违法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对被处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环境教育(第十六条第二款)。同时有意见认为环境教育不应影响项目开工建设,为此建议按《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相应负责人的环境教育可采取网上培训等形式进行。

在开展环境教育进社区活动方面,起草部门市环保局认为应由民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主组织实施。市民政局建议由环保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民政部门予以配合。鉴于基层社区工作的复杂性、专业性,以及具体工作过程中与基层沟通的畅通性,为此,《规定》明确由民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市、区环境教育规划和工作部署,开展环境教育进社区活动,并将环境教育纳入城乡社区网格员培训计划(第十八条第一款)。在到基层实地走访、调研中,有意见认为目前基层,特别是农村地区环境教育工作较为薄弱,建议通过以奖代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多种方式,开展经常性环境教育工作,并加强农村地区环境教育工作的内容。经研究,《规定》采纳了相关意见和建议,在《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予以体现。

(四)关于环境教育的制度保障

在环境教育经费保障方面,起草部门市环保局认为环境教育经费数额应当满足环境教育的实际需要。市财政局对此予以支持,并对相关条文表述作了修改完善。为此,《规定》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教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专家认为应开辟多元筹资渠道支持环境教育活动,开展环境教育领域交流合作活动。明确经费投入保障机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支持环境教育活动。《规定》采纳了相关专家的意见,规定鼓励公民、个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支持环境教育活动,捐赠人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此外,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部分专家和省环保志愿者协会等建议增加关于鼓励环保志愿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学校、社区、农村地区等的环境教育活动,鼓励其承接环境教育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规定》采纳了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和省环保志愿者协会等相对人的意见,相关意见和建议体现在《规定》第二十三条中。

关于环境教育基地,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部分环境教育基地认为应当增加针对创建环境教育基地的鼓励措施,提高符合条件的场所的积极性。经研究,《规定》采纳了相关意见,鼓励符合条件的场所申报为环境教育基地。市、区人民政府对环境教育基地开展环境教育活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财政支持(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此外,根据相关意见和建议,市法制局还就《规定》在立法技术和文字表述方面作了相应修改和完善。(厦门市法制局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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