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投资业务的发展与商业银行法治的完善
发表时间 : 2019-05-07 17:00:34摘要 本文以南京银行的债券投资实践为例,深入探讨了债券投资对于商业银行发展的意义;并主张充分发挥法的功能、作用,为我国商业银行债券业务的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一、导言
20世纪80年代我国商业银行成立以来,其发展就面临着两大问题。首先,我国商业银行普遍存在着资产形式单一化的问题,资产的绝大部分表现为贷款。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1996—1998年这三年间,我国商业银行存贷比分别高达89.18%、90.93%和90.40%。银行资产过多地集中于信贷资产,导致银行面临着巨大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迫切需要改善资产结构。其次,随着我国金融体制市场化改革的深化以及金融业的全面对外开放,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存贷利差呈现不断缩小的趋势,商业银行必须开辟新的盈利渠道。
为了解决资产结构单一、盈利渠道狭窄的问题,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纷纷利用债券市场拓展自身业务,债券投资额不断上升,在一些中小商业银行资产业务中更是占了相当大的比重。本文将以南京银行债券投资的实践为例,深入探讨开展债券投资业务对于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意义,并呼吁为商业银行的发展提供更加充实的法治保障。
二、案例描述:南京银行债券投资的实践
南京银行(原名南京市商业银行)成立于1996年2月,是在原有的四十家城市信用合作社基础之上组建的,由于历史遗留问题,与其他银行一样面临着资产结构单一,不良资产率偏高的困境。同时,在我国当时严格的分业经营管理体制下,银行资金运用渠道十分狭窄。1997年,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建立。南京银行当年便开始涉足银行间债券市场,并提出了“把债券资产作为银行一级备付,让债券资产在再次运作中产生更大效益”的观点,在保证内部资金调度平稳、市场运作稳健的前提下,积极参与债券交易,盘活资金头寸和存量债券资产。进入新世纪后,南京银行的现券结算量连续两年居于市场首位;2005 年,南京银行债券结算总量排名市场第14 位。近年来,南京银行债券交易、承销以及代理结算量不断增长,在同业和市场中牢固树立了“债券市场特色银行”的品牌。通过查阅银行年报、招股说明书等资料,我们发现:
一方面,债券投资优化了南京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解决资产中贷款比重过高的问题。与其他银行相比,南京银行贷款在总资产中占比较低,而债券资产比重较高。当前,南京银行债券投资余额在总资产中的比重达到39%,其中国债、金融债投资占债券投资余额的68%。
另一方面,债券投资收益在南京银行营业收入中占有很大比重,为银行业绩的提升做出了重要贡献。近年来,在南京银行的营业收入构成中,投资收益均占50%左右,个别年度甚至已经超过了利息净收入。在利息收入中,债券利息收入也占了很大的比重。可以说债券投资业务已经成为南京银行业绩增长的重要支柱。
综上所述,凭借出色的债券投资业绩以及其他各方面的不懈努力,南京银行的资产规模和经营效益在国内城市商业银行中跃居前列。根据《银行家》杂志对全国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竞争力进行的排名,南京银行的排名排名位居前列。2007年7月19日,南京银行又成为我国首批上市的两家城市商业银行之一,这是对南京银行多年快速发展的充分肯定。
三、债券投资业务对于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的意义
从南京银行的实践可以看出,开展债券投资业务对于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债券投资有助于改善银行资产结构,降低经营风险。根据D-D模型,商业银行向存款人提供可以随时取现的活期存款合约,同时向借款人提供非流动性的贷款,相当于将流动性的负债转换成了非流动性的资产,在为存款人提供“流动性保险”的同时,自身却承担了流动性风险。一旦银行发生挤提,将产生灾难性的后果。而债券特别是中短期债券具有流动性强的特点,能够很好地与流动性的负债相匹配,在很多国家已经作为商业银行的二级储备。另外,目前我国债券市场以具有国家信用背景的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为主体,投资这些债券的安全性很高,大大降低了信用风险。因此,在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比重居高不下的现实情况下,开展债券投资业务将有助于构建多样化的资产组合,降低金融风险。
其次,债券投资拓宽了我国商业银行的盈利渠道。目前存贷业务仍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利差收益构成了利润来源的主要部分。但是随着商业银行竞争的加剧,存贷利差呈现出不断缩小的趋势,我国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受到严重影响。商业银行要么寻找不到合适的项目,造成资金闲置,要么不得以很高的风险放贷,这对于资本金仍很薄弱的我国商业银行而言,无疑是一个严峻的考验。如何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拓宽银行的盈利渠道,提高盈利能力,成为摆在我国商业银行面前的一项紧迫的课题。而债券投资以其低风险性、高收益性成为解决这一难题的有效途径。债券投资的收益首先体现在息票收入,其次是资本利得收入。而且从资金利用效率的角度而言,债券投资可有效调剂头寸余缺,避免资金闲置,从而使银行收益最大化。
四、现代法律的功能与商业银行法治的完善
法对于人们的行为及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有深刻、重大的影响,在金融法治领域更是如此。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通过其告示所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和强制作用规范人们的行为;同时,法的本质和目的决定了它对与社会有广泛的作用和影响。具体而言,法通过引导、促进、保障、制约以及协调方式寻求国民经济发展总体目标、化解金融风险和保障金融安全;同时,确认金融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规范金融管理主体和活动主体的行为、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对相关问题作出了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从理论上而言,商业银行的投资被称为商业银行证券投资。有价证券的主要形式是股票和债券。在采取分业银行体制的国家,银行证券投资的对象是债券。中国是采用分业经营制度的国家,所以商业银行既不能进行实业投资,也不能购置公司股票,只能进行债券投资。银行的证券投资主要是购买具有固定收入的债券类金融证券。银行证券投资的主要特点包括:有一定的到期期限;证券的利息收入与证券的资本增值一般应缴纳所得税;均面临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违约风险和购买力风险等;债务类金融资产还可有一些特殊规定如有抵押保证性、可提前赎回性、可转换性等。商业银行从事证券投资实质上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条“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经营原则的,是增加收益、降低经营风险、保证资产流动性的重要手段。
近年来,商业银行在宏观经济发展需要和自身业务拓展要求的推动下,通过购买国家债券和国家认可的其他债券,逐渐步入了债券投资这个传统信贷业务以外的崭新领域。但时至今日,这种良好的预期囿于内外种种问题而处于焦灼状态,亟待认真研究和切实加以解决。问题主要表现在:流动能力不强;资金相互占压,利益分割不出;会计核算难度增加;债券到期收益率则相应下降;利率风险等方面。
第一,银行业的监管机构应当从法治的角度引导债券投资业务、规范相应的投资行为、保障利益相关者的合法利益。在保证国家金融体系安全、保证合法经营的前提下,监管机构应该支持和引导商业银行创新债券业务品种,尽量简化审批环节,更好地参与和推动债券市场发展。商业银行也应该加大对债券投资的风险防范,要从风险内控制度建设、创新业务品种、投资操作策略几方面人手,利用债券资源丰富、资金实力雄厚、债券交易经验丰富的优势,尽快适应证券买卖的市场化交易原则,以报价驱动机制为主导,自主创新报价券种,增强报价的持续性,尽快成为债券市场中做市商制度的主力报价商;商业银行应该利用产权约束较为健全、机制灵活、风险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较强的优势,积极争取国家的政策支持,力争在债券业务产品与交易方式创新上有所突破。第二,银行业应强化法人治理,重视经营的科学化与合法性。债券投资虽然是商业银行新的盈利渠道与利润增长点,但也要关注债券投资的风险,充分发挥债券投资在优化资产配置、增强资产流动性管理的重要作用。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债券投资主体的不断扩大,债券收益率(利率)的剧烈变动,原有投机方式的风险已明显加大。商业银行必须根据自身资金来源、资金期限和资金成本的不同以及对不同债券品种的偏好,选择相应的债券期限品种进行交易。第三,加强对金融政策与法规的研究,积极参与有关规则的制定。商业银行应加大对国家宏观经济形势、金融政策法规的深入研究,加强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变化的研究,合理定位自身货币市场业务,提高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实现资金使用流动性、安全性、效益性的最佳结合。国家也应逐步加大推进相关债券衍生产品的创新力度,促进债券市场的稳健运行。
总之,从法治的角度,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债券投资业务进行引导、规范、规制、保障成为推动金融业发展、完善金融法治的关键一环。
(撰稿:厦门市法制局行政执法监督处 刘盛 责任编辑:陈俊聪)
参考文献:
1.唐双宁,银行业与债券市场在风险防范中协调发展,银行家,2005(7).
2.南京银行首次公开发行说明书及年报.
3.【日】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1月版.
4.Diamond, D. W. Dybvig, P. H., 1983,“Bank Runs, Deposit Insurance, and Liquidity”,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91(3),June,PP.401-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