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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解读

发表时间 : 2019-05-07 17:00:05

2016年11月28日,庄稼汉代市长签署市政府第167号令,颁布《厦门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共29条,立足问题导向,重在理顺我市房屋安全管理体制、明确房屋安全责任人、强化危房治理等方面,强化房屋安全管理,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现就《规定》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明确房屋安全监管职责

《规定》以相关“三定”方案所确定的职责为依据,对市、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镇政府(街道办)等分工做了进一步细化。一是规定市、区两级政府应当建立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第三条);二是明确市、区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即明确市国土房产部门及其分局是市、区房屋安全主管部门;三是强调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房屋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并履行组织实施、鉴定机构管理、危房信息管理系统等职责(第四条);四是明确区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应落实房屋安全管理责任,承担危房排查、登记、建档、执法监察等管理职责(第五条);五是规定镇政府(街道办)在房屋安全管理方面应当履行日常巡查、应急抢险等属地管理职责(第六条);四是对建设、市政、交通、水利、教育、文化、体育、公安、安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与房屋安全管理相关部门的职责也作了相应规定(第七条),旨在形成齐抓共管的房屋安全管理良性循环体制。

二、强化房屋安全责任

首先,《规定》明确房屋安全责任人是房屋安全的责任主体,对房屋安全承担主要责任,区分不同情形确定了房屋安全责任人,如承租、借用、购买政策性住房以及房屋权属不清等情形下房屋安全责任人的确定(第十条)。其次,《规定》一方面规定了房屋安全责任人对房屋安全所应承担的合理使用、检查修缮、防止白蚁等主要责任(第十一条),另一方面规定了危害房屋安全的禁止性行为(第十二条),如不得擅自拆改、超标准增加房屋荷载、擅自降低室内标高等。第三,实行委托鉴定制度,《规定》具体规定了房屋安全责任人在地基基础、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明显沉降、开裂、变形等情形下必须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第十三条)同时,基于公共安全的考量,还设定了代为委托鉴定制度(第十四条),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三、全面治理危险房屋

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实现对危险房屋的有效治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是《规定》力求解决的现实突出问题。《规定》立足实际,本着疏堵结合原则,作出相关规定:一是在“疏”的层面,规定对危险房屋治理过程中需要申请住宅建设以及其他建设活动的,有关审批部门应当简化审批手续,优先办理(第二十三条);对特殊困难家庭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由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助等(第二十四条)。二是在“堵”的层面,规定危险房屋在治理期间或者恢复正常使用前,房屋安全责任人不得将其出租、出借。市政府将未治理的危险房屋纳入本市禁设区域目录(第二十条);对不履行危险房屋治理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予以处罚,同时纳入全市信用管理系统,实行信用监管;对于房屋安全责任人未按照危险房屋治理通知书的要求及时治理的,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险情(第二十二条)

(撰稿:厦门市法制局法规处 林承 责任编辑 姜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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