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网络竞拍监督管理的思考与对策
发表时间 : 2019-05-07 17:00:06随着互联网经济的高速发展,网络竞拍等新型电子商务模式发展迅速,网上竞价、网络众筹、一元夺宝等模式不断变换花样,在各种电子商务网站上层出不穷,就连京东、网易、当当等大型电商,也都开展相关的网络竞拍活动。与此同时,反映网络竞拍企业虚假宣传、程序作弊、假冒伪劣、非法集资等问题的投诉举报和诉讼案件也急剧增多,据不完全统计,自2015年8月至今,在短短一年多的时间里,厦门各基层法院就已经受理各种涉及网络竞拍纠纷案件100余件,诉讼标的近700万元。由于网络竞拍是一种新兴的电子商务模式,对传统的市场监管方式提出新的挑战,如何加强对网络竞拍行为的监管,成为互联网时代加强网络交易活动监管的重要新课题。
一、网络竞拍活动的主要特征
本文所称的网络竞拍,是指企业或第三方交易平台通过互联网,以公开竞价、电子竞买、随机竞得等方式,向已预付资金作为保证金、押金、会员费或预付款项的不特定参与人在线交易商品或权益的活动。
网络竞拍活动形式多样,有的折价销售商品,有的低价获得购买资格,并且商家不断变换模式花样,吸引消费者参与竞拍,但无论网络竞拍企业设定多么复杂的竞拍规则、给出多么诱人的竞拍条件,基本上都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网络竞拍是一种电子商务交易模式。网络竞拍是通过互联网开展的在线交易活动,竞拍企业通过网络竞拍平台吸引参与竞拍人,并通过事先设定的竞拍规则撮合竞拍交易。参与竞拍交易的当事人不见面,卖方事先仅在竞拍平台上公开竞拍商品或权益的有关信息,参与竞拍人在收到商品或权益前,没有见到竞拍商品的实物或有关权益的实物载体,因此网络竞拍交易的信任基础,有赖于竞拍企业或第三方平台及其公开的信息。
第二、网络竞拍是一种竞价或竞得的行为。网络竞拍活动并不是“要约-承诺”标准的买卖活动,而是一种“多人参与、一人或少数人竞得”的交易形式。比如多人参与竞价,报价高者得;或者多人以很低的价格取得购买资格,随机选取或通过一定规则选取一人或少数人获得商品或权益等等。
第三、网络竞拍活动需要参与人预付资金。无论网络竞拍活动设定何种交易规则,也无论网络竞拍形式多么另人眼花缭乱,都要求参与竞拍人预先支付一定的资金,作为保证金、押金、会员费或其他预付款项。网络竞拍企业或第三方平台通过吸引大量竞拍参与人,从而达到沉淀巨额资金的目的。
第四、网络竞拍是面对不特定参与人群的活动。网络竞拍企业或第三方平台通过互联网吸引社会上不特定人员参与竞拍活动,涉及面广,人员分散。一旦发生纠纷或问题,往往涉及大量参与人群,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二、网络竞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监管的难点
当前网络竞拍活动处于“野蛮生长”状态,既没有直接明确的具有专门针对性法律规范,行业自律手段也不足,更缺乏对资金的监督管理,而网络竞拍活动面对的是互联网上不特定社会群体,因此网络竞拍非常容易产生纠纷。
一是容易产生挪用资金、集资诈骗的问题。网络竞拍企业一般要求参与人预先缴付一定的资金,作为参与竞拍活动的保证金、押金,竞拍成功后,直接从预先缴付的资金中扣除购物款;有的网络竞拍企业要求参与人预先缴付会员费,成为会员才有参与竞拍资格等等。随着参与人数的增多,网络竞拍企业资金沉淀越来越大,但对这笔资金缺乏监管,网络竞拍企业往往将这笔资金挪作他用。例如厦门晏旺昕科技公司在其公司网站上竞拍面额1000元的加油卡,以200元作为保证金和起拍价,以此获取巨额资金沉淀,其倒闭前每月现金流突破3000万元,后因该公司投资失败资金链断裂,限制参与人保证金提取,引发恐慌性挤兑。甚至有个别企业打着网络创新的旗号非法集资,如福旺达公司违规从事金融业务,分割竞拍“产权份额”,其倒闭前已“招募”1000多人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000万元。
二是容易产生虚假宣传、违法广告的问题。网络竞拍企业的购销渠道和方式不同于传统的商业企业,为吸引参与人和消费者,不时开展促销活动,有时通过补贴差价,用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商品,甚至有的在京东商城和天猫商城代购商品,由供货商直接发货。这种“赔钱赚吆喝”的商业模式,往往通过虚假宣传、夸大事实等手段吸引消费者。比如,有消费者反映在某知名网站的网络竞拍平台“一元夺宝”上,竞拍购得一款佳能700D的单反套机,网站的产品描述配用18-135的镜头,但当消费者收到商品后发现,只有18-55的镜头,网站客服解释要以收到的实物为准。北京巅峰科技有限公司在车易拍网站上,为吸引消费者使用了“无差价”和“透明成交快”等夸大事实和虚假的广告宣传,被北京市朝阳工商分局罚款200万元。
三是容易产生程序作弊、消费侵权的问题。网络竞拍企业在网站上公开其竞拍交易规则,但在实际竞拍过程中,由于后台操作程序不透明,引发竞拍参与人和消费者的质疑。特别是所谓“一元夺宝”、“一元购”的网络竞拍模式,每名参与竞拍的消费者每支付一元钱,就可以得到一次购得商品的机会,认购的金额达到卖家设定的最低限额,就由电脑程序按照事先设定的规则进行抽奖,被抽中者得到该商品。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可能只花一元钱就可以购得一部手机,但也可能投入成千上万元而一无所获。这种带有“赌博”性质的竞拍活动,卖家很容易通过虚拟购买和算法漏洞结合起来,用加快开奖速度、修改参与时间等办法影响中奖率和中奖人,而消费者几乎无法察觉,白白地给网络竞拍企业送钱。
对于网络竞拍存在的问题,行政监管工作却面临着很多难点问题:一是对网络竞拍企业的预收资金缺乏监管依据,既不属于借贷融资、P2P,也很难认定为非法集资。二是对网络竞拍没有一个为主监管的部门,商务部门是电子商务的主管部门,对电子商务统筹规则、行业管理;工商部门监管查处网络交易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侵犯消费者权益、违法广告等行为;而对资金的监管是金融主管部门的职责。三是网络竞拍不是《拍卖法》规定的拍卖行为,网络竞拍是一般经营事项,不需要行政许可。即使通过立法设定行政许可,设置较高的准入门槛,但企业可以通过改变规则和模式,轻易地规避许可。四是对“一元购”、“一元夺宝”等形式的网络竞拍是否属于违法博彩,没有相应的依据,公安部门至今也没有公开表态。
三、加强网络竞拍监督管理的对策建议
对任何新生事物,都很难用已有的制度规定予以规范。面对网络竞拍快速扩张、野蛮生长、问题频发的形势,应当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机制,推动联合监管执法,笔者建议采取“资金托管+备案”的监管机制,既能够使主管部门从全局上掌握从事网络竞拍的电子商务企业发展情况,又能够保障资金的管控。
(一)建立网络竞拍预付资金第三方托管制度。治理网络竞拍乱相,资金管控是监管的核心。无论网络竞拍披着什么外衣、设计出多么复杂的商业模式,只要牢牢抓住预付资金的管控,那些圈钱骗钱的企业就无利可图,就不会引发社会问题。建立采取预付资金第三方托管制度,网络竞拍企业与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服务机构签订资金托管协议,由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服务机构负责管理预付资金的流向,通过一系列制度和流程安排,确保网络竞拍企业无法挪用预付资金,也确保对消费者的侵权赔付及时到位。
(二)建立网络竞拍企业向商务部门事后备案制度。商务部门是电子商务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商务部制定的《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制定程序规定》(商务部令2014年第7号),第五条明确商务部负责建设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备案系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备案等日常管理。尽管网络竞拍企业不等同于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但可以依托和拓展商务部的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备案系统功能,将网络竞拍企业备案管理权限下放至县级以上商务部门,企业从事网络竞拍活动的,应当自网站取得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5日内,将网站名称和网址、营业执照、竞拍规则、第三方托管协议向属地县级以上商务部门备案。通过事后备案的监管方式,有利于行业主管部门掌握辖区内电子商务企业的总体发展状况,开展有针对性的规范和指导,同时也保证了第三方托管制度的落实。
(三)对网络竞拍企业加大信用监管的力度。即使第三方托管、备案制度都建立起来,如何及时发现不备案、不托管的企业和网站,仍是实现监管目的的一个难题。对互联网企业要采取互联网监管手段,一方面,商务部门建立监测预警平台,利用先进的网络监测技术,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测,能够尽早发现不备案、不托管的电子商务企业和网站,及时督促其备案、托管。另一方面,“红黑榜”信用公示制度,商务部门将有备案的企业、已发现没有备案的企业,分别向社会公示,向群众提示风险。鼓励已经备案的网络竞拍企业在自己的网站上,公开第三方托管机构和备案信息,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此外,对“一元购”、“一元夺宝”等形式的网络竞拍活动,企业应当邀请公证机关进行现场监督抽奖程序和过程。
(四)建立综合监管执法机制,实现共同执法。网络竞拍活动涉及的违法行为,往往属于各部门的跨界问题,应当结合目前各地正在开展的综合执法改革,建立综合监管执法工作机制,实现监管执法的信息共享,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如商务部门对行业违法问题,金融主管部门对资金违法问题,工商或市场监管部门对虚假宣传、侵犯消费者权益等问题,公安部门对诈骗等犯罪问题,加大监管查处力度,必要时可以联合执法,形成监管执法合力。
(撰稿: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 焦勇 责任编辑 姜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