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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法制局联合市妇联首次就法规草案开展性别平等评估

发表时间 : 2019-05-07 16:53:55

为了进一步提高立法的精细化水平,不断提升政府立法质量,2017年底,厦门市法制局围绕重点领域立法,首次就2018年市政府立法计划确定的《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开展性别平等评估。

性别平等评估工作由市法制局联合市妇联委托厦大法学院蒋月教授领衔的课题组进行。课题组根据男女平等原则和国家、省、市妇女发展纲要的相关要求,对《条例(草案送审稿)》进行全面评估,并作出如下总体评价:一是符合男女平等原则;二是基本达到了《厦门市妇女发展纲要》的相关要求;三是能够基本确保不同社会群体获取公共交通资源,及平等享有公共交通服务和待遇,获得公正的社会评价;四是一定程度上考虑了男女两性的特殊需求;五是法规实施后,能促进性别平等政策实施;六是有必要为保证弱势群体的特殊需要加大公共交通建设和运营的成本。同时,综合考虑厦门市轨道交通特点、问卷调查统计结果及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情况,就《条例(草案送审稿)》中的部分条款和内容提出了具体的修改完善建议。

市法制局会同起草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就课题组提交的《<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性别平等评估研究报告》进行认真研究,采纳了课题组的大部分意见:一是增加规定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设置便民设施。《条例(草案)》第二十九条规定,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相应设施,方便乘客出行:㈠出入口、通道、无障碍设施完好、畅通,引导标志齐全、易识别;㈡在车站配备医疗急救箱; ㈢在乘车、检票口,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乘客、老人以及残障人士提供绿色服务通道或者便利服务;㈣在大型车站或者较大型车站配置母婴设施;㈤在列车内设置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专座;㈥合理配置车站男女卫生的厕位数量。切实保障地铁服务质量,方便老年人、残疾人等人群出行。二是增加规定禁止刊登或播放恶俗广告或不尊重弱势群体的广告。《条例(草案)》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投放的广告不得有歧视、贬损、排斥等不尊重女性或者其他社会群体的内容;不得刊登或者播放内容低俗的广告。《条例(草案)》根据课题组提交的评估报告,在设施配置、服务提供和管理的细节上予以更周到规范的考虑,使厦门地铁服务更具人性化,提升厦门人民生活的美好程度,更好地透视出厦门城市的文明与包容。

 

 

(厦门市法制局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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