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多规合一厦门样本 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创新
发表时间 : 2019-05-07 16:53:55一、动因和背景
(一)改革发展的需要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城乡发展和建设中积累的一些问题日益凸显,有些已经严重制约经济社会的发展:一是空间规划相互冲突,生态用地缺乏协调统一,难以实现有效保护。二是规划管理相互交叉,缺乏可以全覆盖的统一的空间规划管理体系。三是审批效率低下,不同部门审批互为前置,程序繁琐,效率低下。四是由于规划的相互矛盾且公众知情度、参与度不高容易引发社会不满情绪等等。
(二)贯彻“依法行政、推动政府职能转型”的要求
《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中明确指出城市规划要由扩张性规划逐步转向限定城市边界,推动有条件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多规合一。多规合一也是当前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12月召开的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建立一个统一的空间规划体系,限定城市发展边界,划定城市生态红线,一张蓝图干到底”;2014年12月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是优化经济发展空间格局的重要内容,要有历史耐心,不要急于求成。要加快规划体制改革,健全空间规划体系,积极推进市县多规合一”。
响应中央的战略部署,推进城市职能转型,2014年起厦门市委、市政府大力开展多规合一工作,将多规合一作为提高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力求利用信息化手段,构建统一的空间规划体系、实现城乡统筹发展,提升审批效能、推动政府职能转型。
在多规合一管理中,国家和福建省都尚未出台过相应的法律法规,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迫切需要开展多规合一立法工作,解决涉及空间法定规划的制定缺少协调机制和空间战略规划法律地位问题。同时,通过充分发挥特区立法的变通权,将试点工作中的改革创新经验和成果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固化和提升,以加强多规合一的有效管理、强化政府行政的法制建设。
二、实现法治政府建设目标的意义
多规合一不仅仅是做一个规划,不是简单地、机械地把各类规划叠加整合集成在一张图上,而是一项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探索,通过立法明确空间规划编制管理体系,解决规划打架、部门协调的难题,是在思想观念、发展方式、转变政府职能等方面实施综合性、引领性的改革,对法治政府建设意义重大。
一是有利于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国家“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一张蓝图干到底”的指导思想以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部署的要求下,城乡建设规划领域,多规合一推动政府职能转型,促进全面依法履行政府职能。通过多规合一立法,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项目审批信息管理平台,加强审批流程的有效管理,提升审批效能,推动政府职能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
二是有利于健全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在多规合一管理中,国家和福建省都尚未出台过相应的法律法规。厦门市通过立法引领多规合一工作,加强多规合一的有效管理、做到改革依法有据,形成了深化改革的顶层设计。通过多领域、多层次的空间治理体系顶层设计,统一愿景、统一思想、达成共识,形成了全新的城市空间规划体系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框架。
三是有利于推进政府治理能力、治理体系现代化。通过审批流程的再造,塑造了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的服务型政府,减少了人为审批环节,促进政府部门形成高效透明的公共审批管理流程,降低了腐败风险,促进政府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
四是有利于公众参与监督,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通过打破部门藩篱,实行并联审批;“减、放、并、转、调”,精简优化审批环节,实行并联审批;创新审批机制,简化审批手续方式等再造审批流程,强化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改变传统模式下公众参与及监督难题。同时,通过改革,促进投资建设项目结构不断优化,投资环境不断改善,企业满意度和认同感不断加强。
三、主要内容
厦门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持续推进多规合一改革作为重要抓手,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实施简政放权,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提升城市核心竞争力,已经发展成一座高素质的创新创业之城和高颜值的生态花园之城。
(一)制定统筹引领的“一个战略”,形成凝聚共识的顶层设计
以理念创新引领多规合一,制定对城市经济、社会、环境等各方面发展具有全局性、长期性、决定性指导的城市发展战略。2013年,厦门市启动编制了《美丽厦门战略规划》,提出了两个百年愿景、五个城市定位、三大发展战略、十大行动计划和共同缔造路径,按照“五位一体”的总体要求,融合了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各方面的内容,凝聚了厦门各界的共识,真正成为能够切实引领厦门城市发展的规划,作为城市发展的顶层设计,为处理各类空间规划矛盾冲突奠定了基础。
(二)绘制“一张蓝图”,统筹城乡空间的规划秩序
厦门按照“一张蓝图绘到底”的要求,构建多规合一一张图,按照“图图叠合、指标统合、政策结合”的原则,统筹“发改目标、用地指标、规划坐标”,对全市规划、国土、发改、环保、水利、林业等几个主要部门空间性规划进行了梳理,衔接基础数据、用地分类标准和用地边界,统一各类图纸坐标系,消除差异图斑,解决部门规划“打架”问题,统筹协调各部门规划矛盾。划定了控制线体系、明确了保护与开发的边界,处理了数十万块的差异图斑块,在1699平方公里的市域范围内划定了各部门共同遵循的640平方公里的城市开发边界与980平方公里的生态控制线。梳理了以往编制过的市、区共100余项部门规划,整合并形成了全市39类专项规划,统筹市政、交通、文化、体育、教育、养老等设施用地,形成了顶层战略引领、底线刚性管控,以“生态控制线”、“城市开发边界”、“海域系统”、“全域城市承载力”四大领域为基准,以各部门专项规划为落实的全域空间“一张蓝图”,统筹全市涉及空间的规划。
(三)搭建“一个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的业务协同
利用信息化手段,搭建了全市统一的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支撑机制创新、体制改革,强化了空间治理体系。一是信息共享。平台汇集各部门11大类53个专题162个图层的空间现状和规划数据,实现接入平台的288个部门信息共享、空间共维。二是决策共商。平台支持多部门在线上交互意见、反馈信息、协同作业,有效支持规划实施和项目策划生成,解决了以往建设项目生成存在多头管理、多环节、低效率的问题。三是服务共管。在平台策划了医疗、商业等十大招商板块,为招商部门提供信息支持、决策咨询,并主动向社会公众和投资主体推介招商信息,将“以商选地”变为“以地选商”,实现智慧招商。此外,平台提供规划公开公示、在线互动、意见交流和政策问答等规划服务,建立政府和公众“双向”沟通的渠道,实现“共享共治、互联众规”。
(四)实施“一张表单”,推进建设项目审批的改革转型
实施“一表式”审批,推进审批制度改革。依托“多规合一”平台实现从项目生成策划到竣工验收全流程再造。在进入审批阶段以前的项目生成阶段,建立以发改、规划、国土等多部门协同的工作机制,优化规划实施的运行环境,统筹需求、空间、能力等要素,创新规划编制体系、内容及方法,提前明确项目的投资、预选址、用地指标等建设条件,推进策划生成的项目可决策、可落地、可实施,充分落实城市空间发展意图,为项目的后续审批提速创造条件。在审批阶段按照审批事项划分为用地规划许可、可行性研究批复及工程规划可、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及备案等五个阶段,每个阶段实行“统一收件、同时受理、并联审批、同步出件”的运行模式,按照这种模式,建设单位可以实现“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通过调整审批办理阶段、合并部分审批环节、简化部分审批手续、实行跨部门联合评审等措施,再造审批流程,大幅提高审批效能。在此基础上,2017年进一步在自贸试验区探索告知承诺制等制度创新,并向全市复制推广;2018年成为住建部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厦门按照改革精神进一步对审批环节与审批事项进行“减、放、并、转、调”,创新快速审批、完善监督管理等机制。
(五)创新“一套机制”,提供保障改革的法律保障
通过制定2部特区法规,52件政府规章和政府文件,169件部门配套规则、方案,完善多规合一法制体系。一是推进特区立法:出台全国首部多规合一立法,《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构建多规合一制度体系,包括明确多规合一的管理体制,界定空间战略规划的定位,提出建设项目生成机制与审批流程再造,明确审批的监督与责任,为改革提供制度保障;出台《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将多规合一划定的生态控制线纳入特区立法,制定《厦门市生态控制线管理实施细则》,以政府规章形式明确多规合一控制线管理主体、管控规则、修改条件和程序,规范和强化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二是开展部门业务联动制度、平台动态更新维护制度等配套制度完善:制定《厦门市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运行规则》《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等,保障改革的每个流程都可操作、可实施。
四、实施成效(受益者及其收益情况)
(一)依法行政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营商环境竞争力大幅提升
厦门把实施多规合一改革与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相结合,以构建国际一流营商环境为目标,开展一系列立法立规工作,制定了《厦门市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厦门市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等特区立法,制定《厦门市生态控制线管理实施细则》等政府规章,使多规合一的实施于法有据。同时,建立了部门协调运行机制和监控考核、动态更新维护等制度,使多规合一的实施有章可循。通过多规合一等系列改革,根据第三方机构评估,厦门营商环境竞争力从2014年相当于全球经济体第61名水平提高到2017年的第38位。中国社科院与社科文献出版社联合发布的《中国法治发展报告(法治蓝皮书)2017》中,基于49个较大的市政府和100个县级政府的评比,厦门政府透明度指数位列全国第一。
(二)重构空间规划体系,空间资源配置进一步优化
按照立法要求,厦门在城市层面通过多规合一工作,向上承接各部门的上位规划,向下统筹各专项规划,解决规划冲突,形成“一个市县、一本规划、一口进出”的法定空间规划体系。一是形成了深化改革的顶层设计。多规合一通过多领域、多层次的空间治理体系顶层设计的改革,统一愿景、统一思想、达成共识,形成了城市空间规划体系,推动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创新。二是奠定了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基础。通过多规合一工作,厦门摸清了城乡资源、环境、空间条件等,创新性地提出生态控制线,划出640平方公里的城市开发边界,明确了城市绿道、农田、水系、湿地、山体、林地边界坐标,让群众看得见、摸得着,便于监督,使生态保护区域牢牢固定在实地“一张图”上。这一规划体系明确了发展底线,解决了生态文明建设落地问题,避免城市“摊大饼”式扩张,奠定了集约节约发展的基础。
(三)完善规划实施,项目落地显著提速
厦门通过立法明确了全域统一的一张蓝图,进而搭建了“战略规划-五年规划-年度规划”的规划实施体系、创新项目生成,推动一张蓝图实施、项目加快落地。五年规划强化了五年阶段空间资源的规划安排及空间落实,年度规划统筹协调各个部门落实了年度建设项目的空间安排与实施时序,项目生成进一步统筹需求、空间、能力等要素,提前明确项目的投资、预选址、用地指标等建设条件,促使项目可决策、可落地、可实施。策划成熟的项目在平台上形成项目库,成为项目储备、查询及后续审批的依据,实现与审批环节的无缝衔接,为项目的后续审批提速创造条件。通过规划实施机制与项目生成机制的建立,强化了规划引领城市发展的统筹能力,强化了政府的空间统筹能力,通过有序的空间规划引领社会的有序发展,促进城市管理方式从“项目主导建设”转为“规划引领发展”的发展方式转变。自2016年项目策划生成工作机制运行以来,已储备划拨用地项目1287项,策划成熟1026项;自2015年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改革实施以来,已有3855个项目以并联方式完成审批,从策划到落地明显提速。
(四)优化审批流程,群众获得感提升
厦门紧紧扭住转变政府职能这个“牛鼻子”,进一步厘清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提高审批效率、加快开工建设速度,提高群众对改革的获得感。首先优化审批流程,审批时间大幅缩短。立项到竣工验收并联阶段总审批时限仅40个工作日。各阶段审批服务事项并联办理,打破了部门间互为前置、相互制约现象,实现审批流程更加科学、合理。在改造前,建设单位从申请项目建议书到取得用地规划许可,需涉及7个部门、9个审批环节、提供25项资料,累计需要53个工作日,改造后,建设单位只需要对应1个部门、1份申请表、提供6项资料,仅需10个工作日。其次转变审批理念,受理部门“一站式”。从“1对N”、被动审批、你报我批、各自为政到“1对1”、主动推送、政府跑腿、联动协同的审批理念的转变,申请人只需将受理材料提交到市政务中心窗口,由窗口负责将材料提交到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各部门在平台上接收申请材料,实时联动审批,审批后由窗口将审批结果送达至申请人。最后简化报审模式,审批材料大大减少。梳理并消减了各审批部门重复和不必要的申报材料,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所需的申请材料由373项减少至76项,基本实现“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 完成审批。建设项目审批由多环节多层次转变为扁平化高效率,充分体现了高效、实干、利民,有力推动管理型政府向服务性政府转变,提升人民真正实现以人为本。
五、获得的荣誉
厦门市的多规合一工作,得到了中央、福建省以及其他地方的认可。
厦门多规合一研究获得了住建部2015年度全国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城市规划类)一等奖。
2014年12月,在杭州全国建设工作会议上,国务院领导提出推广厦门多规合一经验。2015年4月,住建部在厦门召开市县多规合一试点工作现场会,陈大卫副部长指出厦门多规合一工作是“可复制、可推广”的。2016年9月,福建省委省政府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提到“厦门经验”并要求在全省推广。2017年8月,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试点工作座谈会上,住建部王蒙徽部长在讨论总规创新改革思路时多次提及厦门多规合一实践的成功经验。2017年9月,住建部在厦门举办多规合一信息平台建设专题培训班,对厦门多规合一工作路径及平台搭建经验给予了高度肯定,称厦门的经验可以为全国其他城市提供示范。2018年6月,韩正副总理在厦门召开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对厦门市的多规合一改革经验予以了充分肯定,认为厦门的做法是成功的,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的体系和制度,要推广和复制“厦门经验”。2014年迄今,厦门市接待来自全国各地市单位关于多规合一的学习考察的团队近1000批次。
理论研讨
新时代下地方政府立法工作的若干思考
党的十九大以来,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不仅是一场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深刻历史变革,而且对地方政府立法工作也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如何加强学习、转变思想,不断适应新时代对地方政府立法工作的各项要求显得至关重要。本文拟就新时代地方政府立法工作,从以下三个方面谈一些不甚成熟的看法:
一、从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转变
依法立法是党的十九大报告对立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①,也是做好立法工作的核心要义之一。所谓依法立法,就是要“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②。具体来说,主要包含了三方面的维度:
一是立法必须坚持党的领导。2014年10月23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2018年3月11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在第一条第二款专门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的表述,从而进一步明确了“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之宪法意义。这也就从宪法层面要求地方政府立法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要将党的领导融入地方政府立法工作的全过程。首先,在编制地方政府立法计划时,要主动征求同级地方党委的意见,以实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在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年度立法计划后,还要及时报请同级党委审定后方能对外公布;其次,在具体立法项目的审查中,对于重点领域立法以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立法问题,要主动向同级党委汇报,并按照要求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第三,在完善地方政府立法审查机制上,要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建立健全立法专家顾问制度,切实提升地方政府立法质量。
二是立法必须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对于地方政府的立法权限问题,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已经作出了较为明确的界定,这主要包括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对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以及第八十二条对地方政府规章的规定。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三个层面:首先,在制定事项上进行规制,规定地方性法规原则上只能就“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只能就“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其次,在制定范围上进行规制,规定设区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仅限定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不得超出上述范围。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尽管在地方政府立法实践中,对其中“等”的理解存在等内、等外,狭义和广义之分,且部分设区的市政府立法也多在广义理解“等”字上做文章,但在笔者看来,基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条文本身及立法本意的理解,在对“等”的解读上还是基于狭义理解为宜,即不宜对“等”字作等外之扩充性解释。第三,在制定权限上进行规制,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换言之,地方政府规章是不能擅自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以及增设其义务的,否则即违法。
三是立法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立法工作必须要有程序意识。目前从国家层面而言,相关立法程序的规范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此外,各级享有立法权的地方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出台了有关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程序规范。概括起来,地方政府立法的法定程序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是计划性。即立法项目的安排要纳入计划,原则上要按计划开展;其次是规范性。即立法项目的起草、审查、审定均要按照规定步骤和规范进行,不得随意改变。比如,起草法规或者规章草案必须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法规或者规章草案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等;再次是公开性。即相应立法成果必须按照要求予以公开。比如,政府规章文本应当及时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刊、本级政府网站以及其他法定载体公开等。
二、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③入立法修法工作的制度安排
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修法工作是坚持党领导立法工作的具体体现。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从“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价值引领”、“坚持立法为民”、“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统筹推进”五个方面,确定了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为今后地方政府立法工作所应坚持的立法导向立了规矩,指明了方向。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凝结着全体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要以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为着眼点,强化教育引导、实践养成、制度保障,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国民教育、精神文明创建、精神文化产品创作生产传播的引领作用,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发展各方面,转化为人们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那么,如何从操作层面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地方政府立法工作,笔者以为,主要可以通过以下路径实现:一是在“立法前”环节,要深刻领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统领,精心挑选立法项目,编制好立法计划,使立法计划和立法项目能够较好地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包含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24字、12个关键词,涉及面广、内涵丰富,有着引领和导向的意义。如何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效地融入具体立法项目,纳入立法计划,最为关键的首先还是要在政府立法工作者层面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脑入心,进而成为一种工作自觉。二是在“立法中”环节,首先,在征求意见层面,进一步扩大征求对象的范围,主动征求同级党委宣传部和政法委的意见建议;其次,在法规规章草案审查层面,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起草、论证、协调的重要内容,注重立法目标和价值导向、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的有机统一,最大限度地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为具体条文,并符合“法言法语”,即相关立法技术规范的要求④。再次,在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前,还要重点对法规规章草案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进行审查。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这里面所说的审查主体,按照中央文件精神,应是政府具体负责立法工作的部门,而非其他部门。这也就对政府立法工作者在学习领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即要深刻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并以此指导政府立法工作实践。三是在“立法后”环节,在原有评估标准基础上,将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增加作为规章立法后评估的重要指标,对不符合要求的,依照法定程序及时进行修改完善或者予以废止。
三、立改废释并举,重在解决立法解释薄弱之短板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首次提出要坚持立改废释并举的新的立法工作理念,改变了以往立改废相结合的提法。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在“完善政府立法体制机制”要求中,再次重申要坚持立改废释并举。这从顶层设计层面解决了以往普遍存在的重立法、轻解释的问题,将对立法的解释与立法的立改废相提并论,摆在了同等重要的位置。严格意义上,立法解释是立法的延伸和延续。尽管在现有有关立法的制度规范中,都对立法解释作了或详或简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设专节用了六条来规定法律解释的主体、情形、程序、效力等内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也就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解释作了具体规定。此外,各级享有立法权的地方也大多在其制定的立法规范中规定了相关立法解释的内容。值得注意的是,从有关立法解释实施的效果看,却不甚理想,相关立法解释的规定形同虚设,这种现象在地方政府立法层面表现得尤为突出。那么,如何加强地方政府立法的解释工作,真正做到立改废释并举呢?笔者认为,应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下功夫:首先,端态度。即要摈弃以往重立法、轻解释的工作理念,将立法解释工作等同于立法工作,作为等同于立法的工作量,一并纳入工作绩效的考核。其次,立规矩。即及时制定地方政府立法解释规范或者规程,对立法解释的主体、情形、程序、效力等内容作出较为详尽且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为立法解释工作的开展奠定坚实基础。第三,重实施。即切实发挥立法解释的作用,加大立法解释的力度,将立法解释与修改有机地结合起来,以立法解释促实施,靠立法解释提质量,不断使立法解释常态化。
注释:
①2014年10月23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相关表述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到了2017年10月18日党的十九大报告,则将相关表述发展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条规定: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③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三个倡导”,即“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013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明确提出,以“三个倡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相契合,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人类文明优秀成果相承接,是我们党凝聚全党全社会价值共识作出的重要论断。
④如何将领导讲话、政策文件等政策性语言转化为“法言法语”是当前地方政府立法所面临的困境,也是迫切需要研究解决的一个问题。笔者认为,目前在地方立法中有一种不良苗头值得警惕,就是直接将领导讲话或者政策文件原封不动地搬入体立法条文。这样的一种“原汁原味”实际上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一定程度上也破坏了立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
(撰稿:厦门市法制局法规处 姜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