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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法制局坚持多措并举 全面提高立法协调效率

发表时间 : 2019-05-07 16:57:10

为强化年度立法计划的实施,确保按时完成当年立法计划所确定的立法正式项目,近些年来,厦门市法制局坚持多措并举,在科学立项、夯实起草、严格审查同时,注重抓好立法协调工作,从而较好地完成了立法计划所确定的法规、规章项目。主要做法是:

一、制度保障。一是在《厦门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草拟法规草案的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131号)中明确规定,“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对规章或法规草案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的不同意见进行协调,并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主要问题、有关部门或机构的意见和市政府法制部门的意见上报市政府协调、决定”(第三十条第二款);二是在新修订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厦府〔2017164号)中要求“加强立法协调,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市政府法制机构要说明协调过程,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市政府决定”(第十九点),从而在制度层面为立法协调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按照市政府办公厅的相关规定,对于尚存争议,未形成一致意见的议题,原则上是不能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这也从另一侧面要求必须开展立法协调工作,且必须做在前面。

二、狠抓落实。对于目前立法中存在的协调问题,依据相关规定,厦门市法制局较为普遍采取的做法是强化多层次协调,最大限度化解立法争议。一是主动作为,通过召开部门征求意见会、专题会议以及单独走访交流等形式就争议问题进行协调,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力促相关方面形成共识;二是对经协调仍无法达成共识的,及时形成报告上报市政府研究,请市政府分管领导(一般是该立法项目起草部门的主管市领导)进行协调。上报材料中明确争议问题及其倾向性意见,并提出建议协调时间、参与协调的单位等,供主持协调的市政府领导参考。三是经市政府领导协调达成共识的,要求与会单位领导向其主管领导报告,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保持意见一致;仍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决定提交市政府主要领导协调或者直接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从目前这一系列做法的实施情况看,总体较好,在制定规章和草拟法规草案中的绝大部分争议问题都能够在不同层面得以有效化解。

三、监督制约。除了上述措施以外,人大监督也是促成立法协调特别是法规草案协调及时开展的重要举措。实际情况是,对于极少数未按立法计划规定时限报送审议的法规项目,市人大常委办公厅会及时发函给市政府办公厅催报,要求市政府在规定时限内按程序上报法规草案。市政府办公厅在接到催报函后会及时呈报相关市政府领导阅示。相关市政府领导在了解了具体情况,并征询了市法制局意见后,都能及时召开专题协调会议就相关争议问题进行协调一致后,按照相关法定程序上会研究和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厦门市法制局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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