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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发表时间 : 2019-05-07 16:57:12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1012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庄稼汉

 20171024

  

    为了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及时清理涉及生态文明建设、产权保护的市政府规章,做到“立改废释”的有效衔接,厦门市人民政府组织对现行规章进行清理,决定对下列规章分别予以废止和修改:

  一、对下列规章予以废止

  ㈠《厦门市水政监察规定》(1998522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公布,根据20079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㈡《厦门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暂行办法》(1999521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公布,根据20046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㈢《厦门市城市综合管廊管理办法》(2011122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公布,根据2016525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厦门市城市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二、对下列规章作如下修改

  ㈠《厦门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19951222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公布,根据1997122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20046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和20107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⒈删除第十六条。

  ⒉删除第六条、第二十四条中的“、第十六条”。

  ㈡《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20021115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公布,根据201512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⒈删除第二十三条中的“,建筑业企业及其人员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信息登记”。

  ⒉删除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⒊删除第二十九条。

  ㈢《厦门市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若干规定》(2009102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公布)

  删除第九条第一款。

  ㈣《厦门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办法》(20101231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公布)

  ⒈将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五条中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⒉将第八条修改为:“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3个月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经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名录,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应当及时上网公布。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可以在全市范围内使用。”

  ⒊删除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

  ⒋将第四章中出现的“干混砂浆”统一修改为“预拌砂浆”。

  ⒌删除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中的“、三”。

  ⒍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修改为:“预拌砂浆,是指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湿拌砂浆或者干混砂浆。湿拌砂浆是水泥、细骨料、矿物掺合料、外加剂、添加剂和水,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运至使用地点,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的拌合物。干混砂浆是水泥、干燥骨料或者粉料、添加剂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其他组分,按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家经计量、混合而成的混合物,在使用地点按规定比例加水或者配套组分拌和使用的混合物。”

  ㈤《厦门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2011815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公布)

  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的“领购”修改为“领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对部分规章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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