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是2017年市政府立法计划确定的规章正式项目。2017年11月21日,庄稼汉市长签署市政府第171号令,正式公布了《厦门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即将施行的《办法》共有三十三条,其内容主要是立足问题导向,重点围绕城乡建设档案管理体制、收集和整理、保管和利用等内容进行相应制度设计,以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建设“五大发展示范市”的需要。现就《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城乡建设档案管理体制
如何立足我市实际,有效理顺城乡建设档案的管理体制,是《办法》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基于目前城乡建设档案管理中仍实际存在着“条块分割”的情况,不利于城乡建设档案的统一保管和利用,故《办法》明确“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集中收存、信息共享的原则”(第三条)。同时,兼顾实际现状及留有余地,还作了如下规定:一是在纵向上,规定“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区建设主管部门在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第五条第一款),并对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以及依法设立的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职责作了相应规定(第六条);二是在横向上,一方面规定交通运输、水利、港口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乡建设档案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第二款),市、区档案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按规定实施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五条第三款);另一方面对交通、港口、水利等专业工程档案的现有管理体制作了适当调整,即实行“分头验收+统一保管”的模式,规定交通运输、港口、水利等部门负责专业工程的档案验收,同时相关专业部门也可以委托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进行专业工程档案验收(第十一条第二款)。经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档案实行统一保管(第十三条)。
二、关于收集和整理
城乡建设档案完整、真实、准确地收集和整理是城乡建设档案管理中的重要环节。为此,《办法》规定:一是“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标准和规范收集、整理建设工程档案,并对建设工程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第十条第一款);二是要求“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申请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对符合条件的档案资料,由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出具书面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涉及交通、港口、水利等专业工程档案验收按国家规定执行(第十一条);三是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3个月内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标准和规范的建设工程档案资料”(第十三条),以实现统一归集、统一保管的要求。同时,结合国家“放管服”改革精神,《办法》还推出了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承诺制,规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港口、水利等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编制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承诺事项清单,建设单位对清单所列事项作出书面承诺后,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港口、水利等部门应当直接出具建设工程档案书面意见”(第十二条),以方便行政相对人,提高行政效率。与此相对应的,《办法》明确对违反规定的失信行为实行信用监管(第三十条)。此外,为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赠城乡建设档案资料,《办法》还规定了给予奖励、优先利用等若干激励措施(第十九条)。
三、关于保管和利用
为充分体现城乡建设档案管理中的便民原则,《办法》在推动城乡建设档案电子化、确保城乡建设档案安全的基础上,重点推出了以下举措:一是规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利用信息管理平台,促进城乡建设档案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共享”(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二是要求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及时公布已开放的城乡建设档案目录(第二十五条);三是明确不动产物权人可以利用其物权范围内未开放的城乡建设档案(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四是建立了城乡建设档案免费利用制度,即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无偿向社会公众提供必要的查阅、复制等服务(第二十八条)。
此外,《办法》还对违反《办法》的行为设定了相应处罚措施,一是报送的档案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二是窃取档案、擅自复制未开放的档案或者泄露档案秘密的,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撰稿:厦门市法制局法规处 廖欣 责任编辑:姜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