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和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
发表时间 : 2019-05-07 16:56:41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2018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和执法检查计划》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12日
2018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和执法检查计划
一、关于2018年市政府立法工作
㈠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要求,加强轨道交通、信用管理、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餐厨废弃物管理等重点领域立法,不断提升政府立法质量。在起草、审查法规和规章草案工作中,要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和中心工作,立足加快建设“五大发展”示范市的目标要求,始终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要坚持立法和改革决策相统一,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要坚持政府立法体制机制上的探索创新、先行先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推动我市法治政府和法治中国典范城市建设再上新台阶。
㈡突出重点。立法项目起草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市政府立法计划的要求,按时保质完成立法任务。对已列入立法计划正式项目的,起草单位要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的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131号)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和落实工作计划,成立由立法人员、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的起草小组,建立工作保障机制。要严格按照立法计划确定的时间完成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报送工作,不能如期完成的,要及时向市政府作出书面说明。市法制局要进一步加强对立法项目起草、报送工作的组织、指导,督促相关单位落实立法工作。
㈢完善机制。切实健全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制度,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各方面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要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不断完善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制度。要进一步完善政府立法论证咨询机制,有效发挥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的作用。各起草责任单位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就法规规章草案涉及的主要制度、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反复研究论证。法规规章草案审查过程中,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市法制局及时提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协调,或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必要时,可以由市法制局选定第三方对有关制度设计的可行性、可操作性进行评估,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要继续加强与市人大有关专委会的工作联系,积极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法规草案,协调解决审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㈣强化调研。市法制局要根据2018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做好相关立法课题确定和指导工作,科学合理编制立法课题经费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相关立法课题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课题经费开支要求,规范、合理、有效利用立法课题经费;要积极开展立法调研和立法后评估工作,加大立法调查和理论研究,按时向市法制局报送相应课题成果和调研报告。
二、关于2018年市政府执法检查计划
㈠检查内容。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相关要求,重点检查我市2件新制定规章的执行情况,即:《厦门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67号)和《厦门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71号)。主要检查规章实施以来有关单位宣传贯彻情况、履行法定职责情况、取得实际成效和配套措施制定情况、执行中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情况等方面的内容。
㈡检查时间安排和被检查单位。检查时间拟定于2018年4月和11月,被检查单位分别是市国土房产局和市建设局。
㈢检查方式。⒈在市政府网站、市法制局网站或者新闻媒体上公告执法检查事项,征求社会各界对相关规章执行情况的意见和建议;⒉召集有关行政相对人座谈或者现场抽查行政执法情况;⒊被检查单位汇报执法情况;⒋抽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案卷,查阅相关配套的规范性文件;⒌被检查单位在检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意见报市政府。
㈣检查人员组成。由市法制局牵头,会同市依法治市办等组成检查组,同时邀请市政协社法委共同参加。
附件:2018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和执法检查计划。
附件
2018年市政府立法计划
一、2018年市政府立法计划法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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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类 |
序 号 |
法规名称 |
起草责任单位 |
草案报送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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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式 项 目 |
1 |
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
市交通运输局 |
已报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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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关于修改《厦门市海洋环境保护若干规定》等六件法规的决定 (六件法规分别是:《厦门市海洋环境保护若干规定》《厦门市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厦门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厦门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厦门市砂、石、土资源管理规定》《厦门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 |
市法制局、市国土房产局、市海洋渔业局、市市政园林局 |
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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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厦门经济特区信用条例 |
市发改委 |
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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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修改) |
鼓浪屿管委会 |
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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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选 项 目 |
1 |
厦门经济特区闽南文化保护发展办法 |
市文广新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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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厦门经济特区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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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修改) |
市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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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修改) |
市旅发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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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修改) |
市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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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快递产业发展条例 |
市邮政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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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
市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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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类 |
序 号 |
法规名称 |
起草责任单位 |
草案报送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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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选 项 目 |
8 |
厦门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条例 |
市知识产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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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条例 |
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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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 研 项 目 |
1 |
厦门经济特区会展业促进条例 |
市会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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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厦门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
市安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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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厦门经济特区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
市质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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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厦门经济特区不动产登记管理规定 |
市国土房产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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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修改) |
市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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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修改) |
市规划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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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厦门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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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厦门经济特区社区治理条例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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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居民待遇若干规定 |
市台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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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厦门经济特区老年教育促进条例 |
市教育局 市老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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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厦门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
市卫计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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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厦门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
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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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修改) |
市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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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厦门珍稀海洋物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 |
市海洋渔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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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类 |
序 号 |
法规名称 |
起草责任单位 |
草案报送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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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 研 项 目 |
15 |
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修改) |
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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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厦门市教育督导条例(修改) |
市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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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修改) |
市老龄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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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管理办法(修改) |
市市政园林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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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厦门经济特区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
市卫计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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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改) |
市市政园林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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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厦门经济特区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
市妇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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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厦门经济特区医护人员职业防护办法 |
市卫计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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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厦门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 |
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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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厦门经济特区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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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18年市政府立法计划规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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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类 |
序 号 |
规章名称 |
起草责任单位 |
草案报送 时间 |
|
正 式 项 目 |
1 |
厦门市城市夜景景观照明管理办法 |
市建设局 |
6月 |
|
2 |
厦门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
市市政园林局 |
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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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厦门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修改) |
市人防办 |
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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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类 |
序 号 |
规章名称 |
起草责任单位 |
草案报送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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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选 项 目 |
1 |
厦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 |
市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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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修改) |
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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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修改) |
市国土房产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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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厦门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修改) |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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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厦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
市市政园林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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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厦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
市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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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 评 估 项 目 |
1 |
厦门市窨井设施管理办法 |
市市政园林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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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办法 |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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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厦门市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
市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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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厦门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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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 研 项 目 |
1 |
厦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办法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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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厦门市船舶港口服务业管理规定 |
厦门港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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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厦门市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规定 |
市安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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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厦门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 |
市质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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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厦门市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
市粮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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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执法检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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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项目 |
被检查单位 |
检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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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厦门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 |
市国土房产局 |
4月 |
|
2 |
厦门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
市建设局 |
11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