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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和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

发表时间 : 2019-05-07 16:56:41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2018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和执法检查计划》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112

2018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和执法检查计划

一、关于2018年市政府立法工作

㈠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要求,加强轨道交通、信用管理、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餐厨废弃物管理等重点领域立法,不断提升政府立法质量。在起草、审查法规和规章草案工作中,要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和中心工作,立足加快建设“五大发展”示范市的目标要求,始终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要坚持立法和改革决策相统一,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要坚持政府立法体制机制上的探索创新、先行先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推动我市法治政府和法治中国典范城市建设再上新台阶。

㈡突出重点。立法项目起草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市政府立法计划的要求,按时保质完成立法任务。对已列入立法计划正式项目的,起草单位要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的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131号)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和落实工作计划,成立由立法人员、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的起草小组,建立工作保障机制。要严格按照立法计划确定的时间完成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报送工作,不能如期完成的,要及时向市政府作出书面说明。市法制局要进一步加强对立法项目起草、报送工作的组织、指导,督促相关单位落实立法工作。

㈢完善机制。切实健全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制度,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各方面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要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不断完善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制度。要进一步完善政府立法论证咨询机制,有效发挥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的作用。各起草责任单位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就法规规章草案涉及的主要制度、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反复研究论证。法规规章草案审查过程中,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市法制局及时提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协调,或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必要时,可以由市法制局选定第三方对有关制度设计的可行性、可操作性进行评估,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要继续加强与市人大有关专委会的工作联系,积极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法规草案,协调解决审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㈣强化调研。市法制局要根据2018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做好相关立法课题确定和指导工作,科学合理编制立法课题经费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相关立法课题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课题经费开支要求,规范、合理、有效利用立法课题经费;要积极开展立法调研和立法后评估工作,加大立法调查和理论研究,按时向市法制局报送相应课题成果和调研报告。

二、关于2018年市政府执法检查计划

㈠检查内容。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相关要求,重点检查我市2件新制定规章的执行情况,即:《厦门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67号)和《厦门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71号)。主要检查规章实施以来有关单位宣传贯彻情况、履行法定职责情况、取得实际成效和配套措施制定情况、执行中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情况等方面的内容。

㈡检查时间安排和被检查单位。检查时间拟定于20184月和11月,被检查单位分别是市国土房产局和市建设局。

㈢检查方式。⒈在市政府网站、市法制局网站或者新闻媒体上公告执法检查事项,征求社会各界对相关规章执行情况的意见和建议;⒉召集有关行政相对人座谈或者现场抽查行政执法情况;⒊被检查单位汇报执法情况;⒋抽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案卷,查阅相关配套的规范性文件;⒌被检查单位在检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意见报市政府。

㈣检查人员组成。由市法制局牵头,会同市依法治市办等组成检查组,同时邀请市政协社法委共同参加。

附件:2018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和执法检查计划。

附件

2018年市政府立法计划

一、2018年市政府立法计划法规项目

法规名称

起草责任单位

草案报送

时间

1

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市交通运输局

已报送

2

关于修改《厦门市海洋环境保护若干规定》等六件法规的决定

(六件法规分别是:《厦门市海洋环境保护若干规定》《厦门市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厦门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厦门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厦门市砂、石、土资源管理规定》《厦门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

市法制局、市国土房产局、市海洋渔业局、市市政园林局

1

3

厦门经济特区信用条例

市发改委

4

4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修改)

鼓浪屿管委会

6

1

厦门经济特区闽南文化保护发展办法

市文广新局

 

2

厦门经济特区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

市市场监管局

 

3

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修改)

市环保局

 

4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修改)

市旅发委

 

5

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修改)

市建设局

 

6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快递产业发展条例

市邮政管理局

 

7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市执法局

 

 


法规名称

起草责任单位

草案报送

时间

8

厦门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条例

市知识产权局

 

9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条例

市公安局

 

1

厦门经济特区会展业促进条例

市会展局

 

2

厦门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市安监局

 

3

厦门经济特区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市质监局

 

4

厦门经济特区不动产登记管理规定

市国土房产局

 

5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修改)

市建设局

 

6

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修改)

市规划委

 

7

厦门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

市民政局

 

8

厦门经济特区社区治理条例

市民政局

 

9

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居民待遇若干规定

市台办

 

10

厦门经济特区老年教育促进条例

市教育局

市老干局

 

11

厦门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市卫计委

 

12

厦门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市公安局

 

13

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修改)

市人社局

 

14

厦门珍稀海洋物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

市海洋渔业局

 

 


法规名称

起草责任单位

草案报送

时间

15

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修改)

市交通运输局

 

16

厦门市教育督导条例(修改)

市教育局

 

17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修改)

市老龄办

 

18

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管理办法(修改)

市市政园林局

 

19

厦门经济特区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市卫计委

 

20

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改)

市市政园林局

 

21

厦门经济特区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市妇联

 

22

厦门经济特区医护人员职业防护办法

市卫计委

 

23

厦门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

市公安局

 

24

厦门经济特区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市市场监管局

 

           

二、2018年市政府立法计划规章项目

规章名称

起草责任单位

草案报送

时间

1

厦门市城市夜景景观照明管理办法

市建设局

6

2

厦门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市市政园林局

3

3

厦门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修改)

市人防办

4

 

规章名称

起草责任单位

草案报送

时间

1

厦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

市执法局

 

2

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修改)

市公安局

 

3

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修改)

市国土房产局

 

4

厦门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修改)

市财政局

 

5

厦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市市政园林局

 

6

厦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市建设局

 

1

厦门市窨井设施管理办法

市市政园林局

 

2

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3

厦门市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市建设局

 

4

厦门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市财政局

 

1

厦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办法

市民政局

 

2

厦门市船舶港口服务业管理规定

厦门港口局

 

3

厦门市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规定

市安监局

 

4

厦门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

市质监局

 

5

厦门市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市粮食局

 

 

市政府执法检查计划

序号

检查项目

被检查单位

检查时间

1

厦门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

市国土房产局

4

2

厦门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市建设局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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