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局坚持立法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衔接的可贵尝试
发表时间 : 2019-05-07 16:58:55厦门市建设局在实际工作中,积极探讨立法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衔接的方法,坚持立法同行,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保驾护航。
一、 近两年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情况
根据中央、省、市统一工作部署,厦门市建设局紧紧围绕“构建职责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的部门职责体系”的工作目标,成立了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部门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亲自抓、负总责,组织专门力量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按照“从重审批走向重监管;从项目安排走向制度设计;把权力和责任放下去,把监管和服务抓起来”的目标,结合“三张清单”梳理编制各项任务,扎实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主要开展了下列工作:
(一)在“优”字上下功夫,着力规范和优化行政审批行为。厦门市建设局2012年5月在市直部门中率先设立审批处,将原来分散在局里8个处室的审批事项整合在一起,整建制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所有环节在中心完成。统一使用审批专用章,所有审批件不用再流转回局机关审批,实现一颗公章管审批。进驻中心后,几轮梳理、优化了审批流程,将所有事项审批环节统一压缩到4个以内,目前,厦门市建设局入驻中心所有事项的平均受理时限已压缩到法定时限的23.35%。
(二)在“控”字上建机制,从源头上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实行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式管理,做好“三项清单编制工作,未列入清单的,一律不再实施审批。
2014年至2016年,厦门市建设局组织力量对行政权力、行政责任、公共服务事项进行了细致清理。
1.按照《关于印发厦门市推行市级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2014〕297号)要求,积极做好行政权力清理、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工作, 经市委、市政府审核确认,保留市本级行政权力291项,市本级行政权力中,实行属地管理(含部分属地)111项,冻结权力行使0项。其中,行政审批7项(许可7项、非行政许可0项)、行政确认1项(建设工程档案认可)、行政处罚223项、行政监督检查45项、行政奖励8项、其他4项(后增列3项)以及省级委托及下放事项3项。
2.根据《关于进一步梳理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厦审改办〔2015〕6号)要求, 对厦门市建设局公共服务事项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完善,后经市审改办(《关于公布市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厦审改办〔2015〕15号))审核确认48项公共服务事项。
3.按照《厦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省审改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区)政府部门责任清单工作的通知》(厦审改办〔2015〕8号)的部署要求,将公共服务事项、行政权力事项并结合厦门市建设局“三定”规定等情况,一并纳入厦门市建设局责任清单编制范围,对厦门市建设局主要职责进行了进一步细化,目前清单编制工作已基本完成, 本次清理厦门市建设局责任事项共有395项,其中,“行政权力”事项294项,“公共服务”事项48项,“政策法规”事项7项、“发展规划”事项6项、“指导协调”事项21项、“其他”16项以及“多部门监管”事项3项。
同时,厦门市建设局的行政审批事项严格落实“六个一律”,实现“五个规范”和“四个统一”。严格落实“六个一律”,即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事项,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层管理;企业投资项目,除特殊情况外,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政府不再审批;其他省已取消的审批项目,我市也一律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除国务院明确规定外,原则上一律取消;已改为备案的事项,一律不搞变相审批。审批工作做到规范事项名称、申请材料、审批流程、办理时限、收费项目等“五个规范”,以及统一行政审批事项的统计口径和目录、统一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统一行政服务中心设置、统一行政服务中心工作规则“四个统一”。
(三)在“减”字上动真格,不断加大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力度和“含金量”。逐年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 2015年厦门市建设局承接省厅委托下放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以及建设类从业人员考核发证事项、建设类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及注册事项共30项。厦门市建设局下放区建设局资质类初审以及服务事项共5项。2007年下放三级建筑业企业施工资质初审;2010年下放三级四级房地产企业资质初审和物业企业资质初审;2015年下放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初审和机动车停车场设置备案。共取消建筑业企业入厦备案、勘察设计合同备案2项服务事项和“现场搅拌混凝土实施许可”1项行政许可。
(四)是在“管”字上做文章,切实加强和改进事中事后监管。在简政放权的同时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加快构建形成依法行政、依法稽查、严格执法的建设监管平台和服务合力。近期着手构建全面的建设信用监管平台,并建立健全建筑市场“黑名单”制度。
在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中,厦门市建设局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同步提出、同步落实到位的要求,制定完善后续监管措施,进一步健全完善加强和改进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一是规范了行政监督检查,制定《厦门市建设局行政监督检查制度规定》(厦建稽〔2016〕10号),二是规范堆积抽查监管,明确各抽查事项“双随机”抽查机制、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结果的运用、监管信息的共享和公开等,三是推进检查方式创新,在重点领域建立了常态化巡查机制和多部门联合执法。这些措施有效地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能力建设,防止出现管理脱节和管理盲区,切实推进管理重心由事前审批转向事中事后监管。
二、立法保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成果情况
厦门市建设局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中,高度重视将立法工作与之相衔接,认真做好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配套的相关我市地方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以及配套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同步清理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设定依据,及时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防止“边减边增”、“明减暗增”。
(一)做好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配套的相关地方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1.结合厦门市建设局“三项清单”编制和梳理工作,厦门市建设局对本局为主实施的5部地方性法规,向市人大提出了清理意见,共梳理十八个条款,建议保留5项行政审批和8公共服务事项,合并2项公共服务事项,取消1项行政审批事项。
2.根据立法法的要求,结合厦门市建设局编制“三项清单”和简化办事流程工作,向市法制局提出了本局实施的12部政府规章的清理意见,建议保留2部政府规章,修改9部政府规章,废止1部政府规章。
清理过程中,对与厦门市建设局权力清单不符或冲突矛盾的规章条文一律废止或修改。例如厦门市建设局原“非本市建筑企业资质备案”事项,在《厦门市经济特区建筑条例》和《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中均有规定,厦门市建设局建议结合该备案事项已变更为“建筑业企业信息登记”事项,同步修改相应法规规章条款。
同时,厦门市建设局注重考量行政审批工作的实效,不断在行政管理中完善审批模式,将行政审批工作的经验及时通过完善立法来提升。例如我市建筑废土立法实施16年,共办理建筑废土处置申报及核准许可3100余家工地,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大批高层建筑、岛外各大新城等重大项目的开发建设,建筑废土产生量大幅增长,原有单一的建筑废土核准许可和事后监管措施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由此引发了环境污染和交通隐患等系列问题。为确保我市建筑废土运输市场良性健康发展、培育渣土运输市场主体、促进行业整合以及“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加强建筑废土管理,有必要创新和完善建筑废土处置相关核准和监管制度。因此厦门市建设局于2015年着手启动了《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的全面修订工作,并增列入当年的市政府规章的立法正式项目。修订中,厦门市建设局立足于合法性和现实需求,进一步完善建筑废土处置核准的条件,调整了建筑废土运输核准的方式,将原先的“申报+核准”的一般核准模式,调整为“采取公开招投标”核准模式,厦门市法制局并就调整过程中存在的争议,邀请专家学者进行了专题论证,从而完成了对建筑废土运输的企业及车辆按照与建设工程需求相适应、适度竞争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的制度设计。同时还加大了事中、事后监管的力度。
3.厦门市建设局根据编制“三项清单”工作要求,在法规、规章清理工作之外,着手制定权力清单事项配套的实施办法。例如“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人资格审核”作为厦门市建设局的公共服务事项,2014年其依据的《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修订取消了保障性住房品种的规定,原先关于保障性住房申请、分配、退出、使用监管的相关规定散见于市政府办公厅、市建设局、市国土房管局、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制定的52个规范性文件中,因此厦门市建设局立即着手起草该条例配套的实施办法,重点明确和整合了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条件和申请受理审核程序,明确了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办事时限, 使保障房的申请审核过程更加公开透明便民。
4.厦门市建设局在行政诉讼应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通过完善立法和梳理权力清单双辅双成,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例如去年有数个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起诉厦门市建设局,认为保障性住房的审核属于行政许可事项,而厦门市建设局自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就应确认其审核资格并分配保障性住房。该起诉讼案件厦门市建设局获得胜诉,法院判决确认保障性住房审核并非行政许可事项。厦门市建设局通过该诉讼案件,认识到保障性住房的审核,因其名称的问题,易让老百姓对其是否属于许可事项产生误解,并认为只要申请就必须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许可办理时限确认其资格并分配房子。因此厦门市建设局在随后的编制权力清单中将该事项明确为公共服务事项,并在《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修订过程中,将原先种类繁多的保障性住房品种合并为租赁和共有产权房两种,统一申请条件和申请审核程序,明确审核时限,并将大轮候制度改为按批次的轮候制度,通过立法进一步优化了保障性住房的审核制度。
立法是基石,审批改革是立法在实践中的深化,相辅相成。厦门市建设局在依法治建过程中,继续将优化立法和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并举,且行且推进。
(撰稿:厦门市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