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保障生态文明建设,保护环境,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法规清理工作的函》(国法函[2017]84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原有清理基础上,进一步对厦门市“放管服”改革和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涉及的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㈠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
㈡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
㈢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⒈市政府及其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⒉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⒊区政府及其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⒋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原则和标准
纳入清理范围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视情按程序予以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
㈠主要内容与2013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相抵触,或者与国务院的改革决策涉及的已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废止;
㈡部分内容与2013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不一致,或者与国务院的改革决策涉及的已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㈢规章、规范性文件中有变相设立行政审批、违法增设审批条件、增加审批流程的,要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㈣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影响公民个人权益、制约企业健康发展、有碍市场活力的各类证明的规定,要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㈤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㈥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的,要宣布失效。
三、职责分工
㈠本市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及其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由市法制局牵头负责,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提出清理意见并予以配合;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提出清理建议的,报市法制局汇总研究;
㈡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相应管委会、市政府部门负责清理;
㈢区政府及其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各区政府及其部门负责清理;
㈣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四、工作步骤
(一)自查自清阶段(7—8月)
⒈法规、规章为主实施单位按照法规目录及其文本(见市人大网站http://www.xmrd.gov.cn/fgk/)和规章目录及其标准文本(见市法制局网站http://www.xmfzj.gov.cn/gzsd/flfgsd),对照清理要求对法规、规章进行审查论证;涉及多个实施主体的,由为主实施单位组织征求其他相关单位的意见。在此基础上于8月10日前向市法制局提出初步清理建议,包括:法规清理意见表和规章清理意见表及征求其他单位意见情况等。
⒉对于市政府及其办公厅文件(详见市法制局网站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查询检索系统,网址:http://202.109.255.107:81/docAllView.jsp),文件为主实施单位要对照清理要求认真研究,填写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的清理意见表(附件5),于8月10日前报送市法制局。
⒊其他规范性文件,由各清理责任主体按照通知要求开展清理工作。
(二)审查论证阶段(8—9月)
市法制局对各实施单位提出的法规、规章、市政府及其办公厅文件清理意见进行汇总分析、审查认定。对于清理中的重大问题,可采取协调会、专家论证会等多种方式进行协调、论证,必要时可提请市政府进行协调。
(三)审议公布阶段(10月)
⒈市法制局根据清理工作结果,拟定法规、规章和市政府及其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见,及时提请市政府研究。法规清理意见经市政府研究后按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规章和市政府及其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⒉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主体应当将各自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各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各管委会应当于10月10日前向市法制局报送废止、宣布失效、修改规范性文件目录(注:“放管服”清理结果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清理结果分开报送)。
⒊市法制局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统计工作,按照国办发[2017]40号文、国法函[2017]84号和省政府有关要求,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本市清理结果。
五、工作要求
㈠加强组织领导。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清理工作,加深对“放管服”改革的认识,明确任务,落实工作机构和人员;要研究和掌握此次清理工作的标准和要求,对清理范围内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认真梳理、查找问题,提出清理意见;要认真组织研究有关清理意见,进行集体决策。
㈡坚持“开门”清理。各责任单位对清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社会影响较大、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市法制局在清理工作中,也要根据法定职责广泛征求意见,集中民智、反映民意;对有关意见不一致的,要主动协调、研究。
㈢积极配合。各责任单位要按照国法函[2017]84号和省政府有关要求,积极配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清理。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提出清理建议的,于7月20日前书面报送市法制局,并附清理的理由和依据。
㈣加强沟通。要积极配合法规、规章和市政府及其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在清理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或者重要情况时,应当及时与市法制局联系。市法制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廖志斌,2896929;蔡婷婷,2896917。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