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7日,庄稼汉市长签署了市政府第168号令,正式公布了《厦门市流动人口信息采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17年2月15日起施行,实施日期至2017年10月31日止。《暂行办法》立足问题导向,重在理顺我市流动人口信息采集适用范围、明确信息采集责任人和时间以及方式、信息采集的保障措施、适用期限等,进一步规范我市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及时掌握流动人口信息,强化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管理,提升我市社会治理综合水平,营造良好的城市形象。现就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
为了尽可能地做到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的全覆盖,《暂行办法》作了如下制度设计:一是将在本市居住(住宿)和工作的非本市户籍人口均纳入信息采集的对象,包含了在厦工作但在周边城市居住的非厦门户籍人口。同时根据流动人口管理的需要,明确应当采集流动人口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住址等信息(第二条)。二是结合目前我市公安机关正在开展的入户访查(“一标四实三清”,即一个标准地址信息,实有人口、实有房屋、实有单位、实有物品以及情况要清底、问题要清理、隐患要清零),并考虑到本市户籍人员可能存在的“人户分离”现象,规定对承租、借用他人房屋居住的本市户籍人员的信息采集参照《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二、关于信息采集报送
明确流动人口信息采集责任人、报送时间、报送方式是本次立法重点需要解决的问题。为此,《暂行办法》基于“谁留宿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以及便民原则,作出以下规定:一是将留宿人、用工单位、房屋中介机构、职业介绍机构等确定为流动人口信息采集责任人,并逐一予以细化(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明确了酒店、旅馆、互联网上网场所、宗教场所、医疗场所、救助站等采集责任;二是针对不同情形,明确了流动人口信息采集、报送的时限要求,重点突出、松紧结合(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区分不同情形规定报送的时间,有7日、3日、24小时、即时等时限要求;三是在流动人口信息报送的方式上,结合“互联网+政务服务”,为流动人口信息采集责任人提供公安派出所、社区服务机构、群防群治平台、APP、微信等多元、便捷的报送方式和渠道(第九条),简化程序,方便采集责任人申报、登记。
三、关于保障措施
为了增强该规章的可操作性和执行力,《暂行办法》重点在以下两方面做了相应制度保障:一是建立了以公安机关为主,社区服务机构为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相配合,以及公安机关抽查、社区服务机构核实的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管理机制(第三条、第十条);二是对未按规定报送、虚假报送流动人口信息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等)。同时还并对流动人口配合采集和如实提供信息做了规定,同时对泄露、买卖、违法使用等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加大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力度。
四、关于适用期限
考虑到与市人大常委会有关授权决定的实施期限保持一致,《暂行办法》的适用期限确定为自2017年2月15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止(第十八条)。对流动人口信息进行采集,是今年9月份金砖国家领导人“厦门会晤”等重大国际化活动的相关制度保障措施,具有紧迫性,有必要作为临时性行政措施率先在我市实施。从长期工作来看,目前有关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内容在《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草案)》(拟于2017年下半年由省人大颁布施行)中已有规定,届时有关制度按照省法规的规定实施。《暂行办法》通过短期规制措施和常态服务措施相结合,为我市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强化公共秩序管理,提供良好公共服务奠定制度基础,提升城市品位。
(厦门市法制局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