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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和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

发表时间 : 2019-05-07 16:59:25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2017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和执法检查计划》已经市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3日 

2017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和执法检查计划

一、关于2017年市政府立法工作

㈠加强重点领域政府立法。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不断提升政府立法质量。在起草、审查法规和规章草案工作中,要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和中心工作,立足建设“五大发展”示范市和“金砖会晤”相关制度保障,始终坚持立法为深化改革、促进发展、保障民生服务,努力在体制机制上探索创新、先行先试,实现精准立法。坚持立法和改革决策相统一,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断推动我市法治政府和法治中国典范城市建设。

㈡确保立法任务完成。立法项目起草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市政府立法计划要求,按时保质完成立法任务。对已列入立法计划正式项目的,要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的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131号)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和落实工作计划;成立由立法人员、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的起草小组,建立工作保障机制。在起草法规草案时,要同步规划相应配套制度,连同法规草案一并提请研究,做到配套制度与法规同步设计、同步制定、同步实施。要严格按照立法计划确定的时间完成法规和规章草案的起草、报送工作;不能按期完成的,要向市政府作出书面说明。对列入立法计划的其他项目,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立法工作。市法制局要进一步加强对立法项目起草、报送工作的组织、指导,督促相关单位落实立法工作。

㈢提高政府立法公众参与度。健全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进一步完善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对政府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有效发挥政府立法咨询专家的作用。法规、规章草案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各方面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要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法规、规章草案原则上要通过网络、报纸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要进一步加强与社会公众沟通,不断完善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制度,广泛凝聚社会共识。

㈣完善立法协调机制。各起草责任单位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就法规、规章草案涉及的主要制度、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内部要形成统一意见。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反复研究论证;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及时反馈修改意见。对有争议的意见,要在向市法制局报送草案送审稿时,书面说明情况和理由。法规或规章草案审查过程中,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市法制局及时提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协调,或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必要时,可以由市法制局选定第三方对有关制度设计的可行性、可操作性进行评估,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要继续加强与市人大的工作联系,主动邀请市人大相关专委会指导法规草案的起草,积极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法规草案,协调解决审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㈤强化立法课题调研和立法后评估工作。市法制局要根据2017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做好相关立法课题确定和指导工作,科学合理编制并组织实施立法课题经费使用计划。相关立法课题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课题经费开支要求,规范、合理、有效利用立法课题经费;积极开展立法调研和立法后评估工作,加大立法调查和理论研究,按时向市法制局报送相应课题成果和调研报告。

二、关于2017年市政府执法检查计划

㈠检查内容:重点检查我市1件法规和2件新制定规章的执行情况,即:《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及《厦门市环境教育规定》(市政府令第165号)、《厦门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0号),主要检查法规、规章实施以来有关单位宣传贯彻情况、履行法定职责情况、取得的实际成效和配套措施制定情况、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情况等方面内容。

㈡检查时间安排和被检查单位:初步定于2017年4月和11月,被检查单位为市质监局、市环保局。

㈢检查方式:

⒈在市政府网站、市法制局网站或者新闻媒体上公告执法检查事项,征求社会各界对相关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⒉召集有关行政相对人座谈或者现场抽查行政执法情况;

⒊被检查单位汇报执法情况;

⒋抽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案卷,查阅相关配套的规范性文件;

⒌被检查单位在检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意见报市政府。

㈣检查人员组成:由市法制局牵头,会同市监察局、市依法治市办等单位组成检查组;同时邀请市人大相关专委会和市政协社法委共同参加。

附件

2017年市政府立法计划项目

一、法规项目

 

法规名称

起草责任单位

草案报送时间

 

正式项目

1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市市政园林局

1月

 

2

厦门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修改)

厦门海事局

2月

 

3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修改)

市市政园林局

2月

 

4

厦门经济特区社区治理条例

市民政局

7月

 

备选项目

1

厦门经济特区信用条例

市发改委

 

 

2

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市交通运输局

 

 

3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市执法局

 

 

4

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修改)

市环保局

 

 

5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管理条例

鼓浪屿管委会

 

 

6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修改)

市旅游局

 

 

7

厦门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

市民政局

 

 

8

厦门市税收保障条例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9

厦门经济特区邮政条例

市邮政管理局

 

法规名称

起草责任单位

备注

1

厦门经济特区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市妇联

 

2

厦门经济特区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

市市场监管局

 

3

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修改)

市规划委

 

4

厦门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市卫计委

 

5

厦门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市安监局

 

6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修改)

市建设局

 

7

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修改)

市人社局

 

8

厦门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条例

市知识产权局

 

9

厦门经济特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

市国土房产局

 

10

厦门经济特区标准化管理若干规定

市质监局

 

11

厦门经济特区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市卫计委

 

12

厦门经济特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市人社局

 

13

厦门经济特区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市质监局

 

二、规章项目

规章名称

起草责任单位

草案报送时间

正式项目

1

厦门市流动人口信息采集暂行办法

市公安局

已报

2

厦门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市建设局

5月

3

厦门市自行车专用道管理办法

市公安局

8月

 

规章名称

起草责任单位

备注

备选项目

1

厦门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修改)

市人防办

 

2

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修改)

市国土房产局

市公安局

 

3

厦门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市市政园林局

 

4

厦门市装配式建筑管理办法

市建设局

 

5

厦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修改)

市发改委

 

1

厦门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2

厦门市大型桥梁隧道管理办法

市交通运输局

 

3

厦门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办法

市经信局

 

1

厦门市城市公共安全管理办法

市公安局

 

2

厦门市退休人员社区管理办法

市人社局 

 

3

厦门市公共自行车管理办法

市市政园林局

 

4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市市场监管局

 

5

厦门市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规定

市安监局

 

6

厦门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市公安局

 

7

厦门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规定

市法制局

 

8

厦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市建设局

 

9

厦门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

市质监局

 

10

厦门市船舶港口服务业管理规定

市港口局

 

11

厦门市粮食应急管理办法

市粮食局

 

2017年市政府执法检查计划

序号

检查项目

被检查单位

检查时间

1

厦门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市质监局

4月

2

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及厦门市环境教育规定

市环保局

 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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