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和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
发表时间 : 2019-05-07 16:59:25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2017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和执法检查计划》已经市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3日
2017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和执法检查计划
一、关于2017年市政府立法工作
㈠加强重点领域政府立法。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不断提升政府立法质量。在起草、审查法规和规章草案工作中,要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和中心工作,立足建设“五大发展”示范市和“金砖会晤”相关制度保障,始终坚持立法为深化改革、促进发展、保障民生服务,努力在体制机制上探索创新、先行先试,实现精准立法。坚持立法和改革决策相统一,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断推动我市法治政府和法治中国典范城市建设。
㈡确保立法任务完成。立法项目起草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市政府立法计划要求,按时保质完成立法任务。对已列入立法计划正式项目的,要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的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131号)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和落实工作计划;成立由立法人员、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的起草小组,建立工作保障机制。在起草法规草案时,要同步规划相应配套制度,连同法规草案一并提请研究,做到配套制度与法规同步设计、同步制定、同步实施。要严格按照立法计划确定的时间完成法规和规章草案的起草、报送工作;不能按期完成的,要向市政府作出书面说明。对列入立法计划的其他项目,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立法工作。市法制局要进一步加强对立法项目起草、报送工作的组织、指导,督促相关单位落实立法工作。
㈢提高政府立法公众参与度。健全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进一步完善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对政府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有效发挥政府立法咨询专家的作用。法规、规章草案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各方面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要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法规、规章草案原则上要通过网络、报纸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要进一步加强与社会公众沟通,不断完善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制度,广泛凝聚社会共识。
㈣完善立法协调机制。各起草责任单位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就法规、规章草案涉及的主要制度、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内部要形成统一意见。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反复研究论证;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及时反馈修改意见。对有争议的意见,要在向市法制局报送草案送审稿时,书面说明情况和理由。法规或规章草案审查过程中,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市法制局及时提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协调,或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必要时,可以由市法制局选定第三方对有关制度设计的可行性、可操作性进行评估,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要继续加强与市人大的工作联系,主动邀请市人大相关专委会指导法规草案的起草,积极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法规草案,协调解决审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㈤强化立法课题调研和立法后评估工作。市法制局要根据2017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做好相关立法课题确定和指导工作,科学合理编制并组织实施立法课题经费使用计划。相关立法课题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课题经费开支要求,规范、合理、有效利用立法课题经费;积极开展立法调研和立法后评估工作,加大立法调查和理论研究,按时向市法制局报送相应课题成果和调研报告。
二、关于2017年市政府执法检查计划
㈠检查内容:重点检查我市1件法规和2件新制定规章的执行情况,即:《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及《厦门市环境教育规定》(市政府令第165号)、《厦门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0号),主要检查法规、规章实施以来有关单位宣传贯彻情况、履行法定职责情况、取得的实际成效和配套措施制定情况、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情况等方面内容。
㈡检查时间安排和被检查单位:初步定于2017年4月和11月,被检查单位为市质监局、市环保局。
㈢检查方式:
⒈在市政府网站、市法制局网站或者新闻媒体上公告执法检查事项,征求社会各界对相关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⒉召集有关行政相对人座谈或者现场抽查行政执法情况;
⒊被检查单位汇报执法情况;
⒋抽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案卷,查阅相关配套的规范性文件;
⒌被检查单位在检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意见报市政府。
㈣检查人员组成:由市法制局牵头,会同市监察局、市依法治市办等单位组成检查组;同时邀请市人大相关专委会和市政协社法委共同参加。
附件
2017年市政府立法计划项目
一、法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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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类 |
序 号 |
法规名称 |
起草责任单位 |
草案报送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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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项目 |
1 |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
市市政园林局 |
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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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厦门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修改) |
厦门海事局 |
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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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修改) |
市市政园林局 |
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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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厦门经济特区社区治理条例 |
市民政局 |
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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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选项目 |
1 |
厦门经济特区信用条例 |
市发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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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
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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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
市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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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修改) |
市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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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管理条例 |
鼓浪屿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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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修改) |
市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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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厦门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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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厦门市税收保障条例 |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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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厦门经济特区邮政条例 |
市邮政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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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类 |
序 号 |
法规名称 |
起草责任单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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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 研 项 目 |
1 |
厦门经济特区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
市妇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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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厦门经济特区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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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修改) |
市规划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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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厦门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
市卫计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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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厦门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
市安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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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修改) |
市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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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修改) |
市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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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厦门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条例 |
市知识产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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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厦门经济特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 |
市国土房产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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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厦门经济特区标准化管理若干规定 |
市质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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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厦门经济特区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
市卫计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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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厦门经济特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
市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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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厦门经济特区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
市质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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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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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类 |
序 号 |
规章名称 |
起草责任单位 |
草案报送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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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项目 |
1 |
厦门市流动人口信息采集暂行办法 |
市公安局 |
已报 |
|
2 |
厦门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
市建设局 |
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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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厦门市自行车专用道管理办法 |
市公安局 |
8月 |
|
分 类 |
序 号 |
规章名称 |
起草责任单位 |
备注 |
|
备选项目 |
1 |
厦门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修改) |
市人防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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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修改) |
市国土房产局 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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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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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厦门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
市市政园林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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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厦门市装配式建筑管理办法 |
市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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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厦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修改) |
市发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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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法 后 评 估 项 目 |
1 |
厦门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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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厦门市大型桥梁隧道管理办法 |
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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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厦门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办法 |
市经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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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 研 项 目 |
1 |
厦门市城市公共安全管理办法 |
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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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厦门市退休人员社区管理办法 |
市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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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厦门市公共自行车管理办法 |
市市政园林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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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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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厦门市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规定 |
市安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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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厦门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
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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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厦门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规定 |
市法制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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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厦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
市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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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厦门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 |
市质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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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厦门市船舶港口服务业管理规定 |
市港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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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厦门市粮食应急管理办法 |
市粮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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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市政府执法检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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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项目 |
被检查单位 |
检查时间 |
|
1 |
厦门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
市质监局 |
4月 |
|
2 |
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及厦门市环境教育规定 |
市环保局 |
11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