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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2025年律师、公证员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5-05-29 16:30 字体显示:

  

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

  为做好2025年我市律师、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现将闽司职改〔2025〕1号、2号文件(见附件1、附件2)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组织符合条件的律师、公证员做好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工作。

  一、关于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

  根据《福建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闽人社发〔2021〕1号),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企事业单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可按规定由县级人社职改部门或相当县、处级单位考核确认初级职称。请符合初级职称认证条件并参评四级律师、四级公证员的,提供以下资料:

  1.任现职以来年度的《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2.律师、公证员资格证书和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

  3.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和在教育部学信网查询到的在线验证结果;

  4.任现职期间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证明,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

  5.在厦的存档证明或上一个年度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附表;

  6.任现职以来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业绩、贡献等方面的证书、奖状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7.填写《福建省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审核表》(附件7,一式2份)

  8.填写《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6,一并报送电子版)

  不符合初级职称认证条件的律师、公证员申请参评初级职称的,其申报材料的格式和要求,与中级职称申报材料的要求一致(参照闽司职改〔2025〕2号文件)。

  二、关于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

  符合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律师、公证员,其申报材料的格式和要求,严格按照闽司职改〔2025〕1号、2号文件(见附件1、附件2)要求填写上报。

  三、注意事项

  因《福建省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司职改〔2023〕6号)已实施,《福建省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意见》(闽司职改〔2003〕3号)已经废止。2025年公证员专业职称评审依据文件只有(闽司职改〔2023〕6号)(在《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基本情况表》上需备注符合条款的相关条件)。律师专业仍按照2003年标准不变。

  四、完成时限

  申报材料于2025年6月16日前由单位统一报送到局人事处(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西路1号厦门市司法局),逾期不再办理接收手续。

  五、有关要求

  1.各种表格填写要认真、内容真实,选送的论文要符合要求。所报的材料要做到填写的字迹工整,打印、复印清晰,规格要求统一规范,并按要求进行装订。对因差错漏误影响而无法评审的,由申报单位和个人自行承担责任。除论文复印件外,其他所有的复印材料要加盖律所章。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共计12页,《申报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简明表》《申报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简明表》均为2页,请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规范填写。不得增减页面,且必须双面打印。

  3.《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基本情况表》,请严格按照参考范表填写,上交材料时一并提供电子版和打印版(盖章)。公证员专业职称评审依据《福建省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司职改〔2023〕6号),在基本情况表中“备注栏”要注明业绩成果采取“6选2或7选2”的哪几项(见附件6)。

  4.申报材料中涉及论文需提交专业期刊的封面+目录+论文的复印件。涉及论文材料复印件均不盖章,并附查询结果截屏打印页;自行选定一篇作为送审代表作(单独复印1份,要求不体现作者姓名与单位,不盖章),并提交中国知网科研人事论文类的文本复制检测报告单。

  5.公证员每年的公益活动,可提交普法公益活动、新闻、报道或照片作为依据,若任职时限较久,则提供近5年以来佐证材料。

  

附件:1.福建省司法厅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福建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关于开展2025年律师 公证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闽司职改〔2025〕1号)

  2.福建省司法厅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报送2025年律师 公证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闽司职改〔2025〕2号)

  3.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4.申报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简明表

  5.申报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简明表

  6.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基本情况表(参考范表填写)

  7.福建省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审核表(符合初级职称认证条件的四级律师、公证员填写)

  厦门市司法局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2025年5月29日

  (联系人:于登云   电话:2367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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