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11-03-01-2018-010 主题分类 规划计划、年度报告
发布机构 厦门市司法局 文 号 厦司〔2018〕105号
生成日期 2018-08-31
标 题 厦门市司法局关于印发2018年度绩效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容概述 根据市委、市政府《2018年度绩效管理工作方案》,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市司法局2018年度绩效管理工作方案》。
厦门市司法局关于印发2018年度绩效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05 09:45
字号: 分享:

厦门市司法局关于印发2018年度绩效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局机关各处室、厦门强戒所、市法律援助中心、市公证处:

  现将《厦门市司法局2018年度绩效管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厦门市司法局

  2018年8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司法局2018年度绩效管理工作方案

  根据市委、市政府《2018年度绩效管理工作方案》,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市司法局2018年度绩效管理工作方案》。

  一、管理范围

  我局属于市政府绩效考评的第三系列(审批与服务类),本局绩效考评管理范围包含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1.市局管理直属行政机构:厦门司法强制隔离戒毒所;

  2.市局直属参公事业单位:市法援中心(市医调办);

  3.市局直属事业单位:市公证处;

  4.市局内设机构(业务类):司鉴处、律管处、公管处、基层处、社矫处、普治处;  

  5.市局内设机构(综合类):办公室、行财处、政治部、机关党委、法规处、审批处。

  二、指标设置

  根据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全市司法行政2018年工作要点,设置考评指标。

  分为业绩指标、进步贡献指标和自身建设指标三项考核内容。

  1.业绩指标方面:设置10个一级指标,内容包括:(1)重点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中心工作进行设置。市委全会、市政府工作报告、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等全市性重大决策部署的任务分解必须纳入各单位的业绩指标;(2)根据市委、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设置生态文明建设、服务贸易等专项工作指标; (3)根据我市司法行政工作要点和职能职责设置指标。

  每个业绩一级指标设3个业绩二级指标,共10个业绩一级指标、30个业绩二级指标。由厦门强戒所、市法援中心、市医调办、市公证处及司鉴处、律管处、公管处、基层处、社矫处、普治处各承担1个业绩一级指标、3个业绩二级指标任务。

  2.进步贡献指标方面:对每个业绩指标的进步或贡献情况进行考评。

  3.自身建设指标方面:由市效能督查办会同有关部门设置。其中,市直政府部门(详见附件1)包括科学、依法、高效、廉洁等内容。增设“机制创新”指标,内容含“机制创新成果”等正向指标,鼓励各单位积极探索业务管理和自身建设的新做法、新经验。

  自身建设指标包含科学行政、依法行政、高效行政、廉洁行政等4个自身建设一级指标、19个二级指标,由办公室、行财处、政治部、法规处、普治处、审批处等处室承担(具体指标任务分配详见附件1)。

  业绩指标经本局主要领导审定后,书面报送市效能督查办。市效能督查办将组织联合评估组进行全面核验,对未将市委、市政府年度重大决策部署的任务分解设置业绩指标的单位直接予以绩效扣分 (每发现一项扣1分)。相关单位应按要求进行方案整改,经分管 (联系)的市领导签字确认后,再通过网上绩效管理系统报送市效能督查办。核验定稿后须在各单位的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 (单位自行负保密审查责任),以便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三、绩效评估

  采取指标考评、正向激励、公众评议、效能督查相结合

  的方式,最终成绩按1000分制计算。

  1.指标考评

  指标考评工作由市效能督查办牵头,数据采集责任单位和联合评估组配合。业绩指标考评经自评、初审、复审、核对、复核五个环节 (各单位负责自评和核对,联合评估组负责初审、复审和复核),对指标的完成及进步贡献情况进行考评。自身建设指标由数据采集责任单位负责,制定各指标考评办法并报市效能督查办,2019年1月10日前将考评结果录入网上绩效管理系统。

  各处室(单位)于2019年1月5日前完成绩效管理年度自评工作,并在网上绩效管理系统填报各项自评材料、单位年度自评报告和自评得分。凡发现业绩指标的自评材料及得分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该项指标为零分。超过规定时限和非网上系统提交的补充材料 (涉密补充材料按规定时限另行提供),不作为绩效评估的依据。

  2.正向激励

  鼓励各单位结合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卓有成效完成各项任务,正向激励包括省级激励加分及市级激励加分。

  (1)省级激励加分。各级各部门结合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卓有成效完成各项任务、工作成效突出、在全国名列前茅的,且获得省效能办正向激励加分的,在年度绩效指标中给予激励加分 (省级激励加分不超过100分,具体加分办法省、市将另行公布)。

  (2)市级激励加分。市直各部门工作进步较大、成效突出、全面深化改革效果显著的,在年度绩效指标中给予激励加分,市级激励加分市直部门不超过205分。加分办法详见附件。

  3.公众评议

  公众评议工作由国家统计局厦门调查队、第三方调查机构、市效能督查办组织实施,其中两代表一委员评分占20%,社会评议占70%,机关互评占10%。

  4.效能督查

  由市效能督查办会同各牵头单位,采用明察暗访等方式,组织开展效能督查。发现问题经核查属实的,按扣分标准以倒扣分的形式计入绩效评估总分,最高扣50分。被省效能督查扣分的按省扣分情况予以双倍扣分,另行计入绩效评估总分,不设上限。

  四、结果汇总与等次确定

  市效能督查办分类汇总各考评对象指标考评、正向激励、公众评议、效能督查等方面的数据,并按得分情况评定等次。

  1.结果汇总

  汇总公式:绩效评估得分=指标考评得分×60%+公众评议得分×40%-察访核验扣分。

  2.等次确定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等次:年度绩效评估综合成绩900分以上 (含900分)为优秀;760-900分 (不含900分)为良好;600-760分 (不含760)为一般;600分 (不含

  600分)以下为差。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降低一个评估等次:(1)任现职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因严重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并受重处分的 (指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降级及以上处分,如违纪违法问题不属于该成员在任现职地区或单位期间发生的,则不影响现任职地区或单位的评估等次确定);(2)不依法办事或不作为、乱作为等,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生态文明建设等工作出现严重问题,被一票否决的;(4)发生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件或安全生产 (含食品安全)责任事故,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5)发生重大失泄密等保密问题的。

  以上材料由市直各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结果并于2019年2月28日前报市效能督查办。

  单位被效能问责的,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在绩效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经查属实的,评估等次定为差。

  五、结果运用

  1.通报评估结果

  绩效评估结果经市委常委会和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后,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进行通报。

  2.挂钩考核评定

  市效能督查办绩效评估结果抄送市委组织部、市委文明办、市直机关党工委、市人社局及相关部门,作为干部能上能下和领导班子考核、领导干部评价,评先评优和文明单位的重要参考。

  3.实施绩效奖惩

  根据绩效评估及督查结果对各系列实施如下奖惩:

  (1)机关年度绩效评估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可提高到该单位实际参加考核总人数的20%。

  (2)对效能督查等过程中发现的在推进项目建设、优化发展环境、抢险救灾以及完成其他重大任务、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大局意识强、决策水平高,作风深入扎实、靠前指挥调度,主动协调解决矛盾问题,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勇于攻坚克难,表现特别优秀的干部,将相关情况抄送市局政治部和市直相关部门,建议予以表扬,并作为干部使用、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

  根据评估结果及市效能督查办规定实施如下奖惩:

  (1)年度绩效评估等次为优秀和良好的,按比例发放奖励;年度绩效评估等次为一般或差的,不发放绩效评估奖,且年终不得参加评先评优 (含领导班子)。

  (2)违反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人员在当年受到诫勉教育的,扣发其相应绩效评估奖的三分之一;受到通报批评的,扣发其相应绩效评估奖的三分之二;受到效能告诫的,扣发当年绩效评估奖。

  (3)市直单位因领导班子成员违纪违法而被降低考评等次的,领导班子成员按照降低后的等次发放绩效奖励,其他人员按照降低前的等次发放绩效奖励。

  凡不愿意承担业绩指标或自身建设指标任务的,不发放绩效评估奖,年终不得参加评先评优,干部当年不得晋升职务;连续两年不愿承担指标任务的,责任人调整岗位,或酌情给予组织处理。

  4.反馈整改情况

  各考评对象根据绩效管理系统反馈的考评情况,认真分析研究,查找薄弱环节,深刻剖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以书面形式将整改情况报送分管 (或联系)市领导审定后,报市效能督查办备案,整改情况纳入下一年度绩效评估。

  六、组织实施

  1.明确主体责任

  各考评对象要进一步强化效能工作的主体责任,按照省、市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要求开展工作,推动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落实。要认真研究制定本单位绩效管理工作方案,对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开展绩效考评,形成考评结果,作为本单位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2.强化过程监控

  各考评对象要加强对绩效指标运行情况的过程监控,建立绩效运行分析制度,在绩效管理工作方案下发后,做到每季度一分析,及时掌握绩效运行情况,推动绩效目标的实现。分析情况于下季度10日前通过绩效管理系统报送市效能督查办。

  3.主动跟踪对接

  在绩效考评中,各指标对应责任单位要做好该项指标的跟踪对接、对标工作,加强与数据采集责任单位的沟通协调,做好对指标数据的采集和监控工作,及时掌握指标的完成情况并分析存在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办法予以解决。要建立指标定期分析制度,做到半年、第三季度和年底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分析,查找不足,及时整改,并将每次分析报告送局效能督查办。

  4.专人负责台账   

  负责业绩指标和自身建设指标的责任单位(有多个责任单位的,排在第一个的即为牵头单位,其他单位应主动配合),要指派专人对接数据采集单位,建立每季度一次监督检查情况工作台帐,做好数据的采集工作,及时掌握指标运行情况,争取在全市效能督查考评取得好成绩。

  附件:1.2018年度市司法局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2.2018年度厦门市效能督查绩效评分办法

附件1             

2018年度市司法局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项目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估办法

标  480

        由各考评对象自行设置10个指标(具体内容另附表)。

        每个一级指标设3—5个二级指标,二级指标须进行描述,并明确是否量化,量化指标须是能体现工作成效的核心数据(多个数据则不予以考评进步加分项),并提供前三年数据及佐证材料(新增指标提供年初计划及佐证材料)。每个指标原则上权重为(16分),需明确目标制定依据、任务来源和指标完成的质量和效益。

        根据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计算得分,全面完成的得满分,完成一半及以上的得 50%分,其他情况不得分。

1

2

0

  1.召开会议、开展调研、撰写文章、组织培训等过程性工作以及增加人员、机构、经费等内容,原则上不作为业绩指标。

  2.量化指标中的非新增量化指标,相较前三年核心数据平均值,进步值高于30%(含),得20%的加分;进步值低于30%且高于15(含)%,得10%的加分;进步值低于15%且高于1%,得5%的加分。

  3.量化指标中的新增量化指标,相较于年初计划,进步值高于年初计划的60%(含)得20%的加分;进步值低于60%且高于30%(含),得10%的加分;进步值高于15%,得5%的加分。

  4.非量化指标,工作成绩得到市委书记、市长及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书面批示的,或专项工作受到省委、省政府及国家部委书面表彰的,或专项工作在全国排名前三的,得20%的加分;专项工作受到市委、市政府及省厅级单位书面表彰的,或专项工作在全省排名第一或者全国前五的,得10%的加分;专项工作在全国排名有进步的,得5%的加分。

  5.量化指标进步值的计算,以进步情况与标准值相比(非新增指标,标准值为前三年加权平均值;新增指标,标准值为年初计划值),即进步值=(当年值/标准值-1)×100%;量化指标为百分比类的指标,可以采取反向计算公式,即进步值=(1-(100%-当年值)/(100%-标准值))×100%;

  6.前三年加权平均值计算公式为:加权平均值=(大前年数据×0.2+前年数据×0.3+去年数据×0.5);如果只有前两年数据的,计算公式改为:加权平均值=(前年数据×0.375+去年数据×0.625);如果只有去年数据,则加权平均值=去年数据;

  7.量化指标(非新增指标)存在非量化指标加分情况的,可参照非量化指标加分标准予以给分;

  8.同一项工作获得不同级别肯定或表彰的,只能对应一个一级指标且按最高级别计一次分,没有对应的一级指标则该项不计分。同一进步情形的只适用一个指标,如发现自评和核对环节有重复计分的,每发现一次扣 5 分;

  9.以下几种情形,不予计算:A、领导批示属于提要求性质的;B、下属单位所获的表彰、肯定以及以个人名义获得的各类表彰、肯定;C、非业绩指标对应的肯定或表彰。

业绩指标体系(共30个二级指标,分值600分,含权重分和加分)

一级  指标

二级

指标

指标描述

指标完成的

质量和效益

制定依据

任务来源

责任  部门

责任

人员

是否

量化

是否

新增

分  值

加大法治宣传力度

开展宪法主题宪法活动

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七五”普法规划,组织、协调各单位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弘扬宪法精神。

加大宪法宣传力度和宣传面,广泛开展宪法宣传活动。

《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

《全面推行法治厦门建设2018年工作要点》《市委十二届六次全会工作任务分解方案》

 

章胜平

许伟伟

20

普法考核平台建立

探索建立法治宣传考核信息化平台,推动全市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实现在线管理考核。

在市直部门推广覆盖法治宣传教育云平台。

20

生态文明建设

对接市环保局,完成“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考核任务。

专项指标

李  轩

20

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

创新人民调解工作

  打造特区版“枫桥经验”,在全市探索创建小区调委会,在农村基层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有效化解,切实打通人民调解的最后一步路,推动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一线。

  在全市探索推动建设小区调委会,实现数量增长。

  《全面推行法治厦门建设2018年工作要点》

  《市委十二届六次全会工作任务分解方案》

  《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置办法实施意见》

  

  

  

  刘焕兴

  胡育瑞

  

  

  20

  推进访调对接工作

  按照省司法厅工作部署,贯彻落实“访调对接”试点工作,协同信访部门,推动人民调解化解信访纠纷。

  驻信访调解室数量实现增长。

  刘焕兴

  孙浩然

  

  

  20

  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

  开展“三比一练”活动,在基层一线岗位大练兵,进一步提升全市司法所考评优秀率。

  司法所考评优秀率实现提升。

  刘焕兴

  郑  群 

  

  

  20

  完善特殊人群服务管理机制

  持续加强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

  坚决贯彻落实“治本安全观”要求,加强社区服刑人员监管,持续推动扩大电子腕带定位监管范围,对重点人员进行实时动态监管,提升人员管控水平。

  推动电子腕带佩戴人数实现增长。

  《全面推行法治厦门建设2018年工作要点》

   

  《2018年全市政法综治工作要点》

   

  《全市司法行政工作要点》

  

  

  

  林辉亮

  吴奕昆

  

  

  20

  规范开展社区服刑人员入矫教育

  通过组织开展社区服刑人员入矫宣告、认罪悔罪和身份意识教育、队列训练等,进一步强化身份意识、服刑意识,端正矫正态度,提升教育成效。

  全市开展社区服刑人员入矫教育72场(各区每个月开展1场)。

  

  

  20

  积极推进社区矫正远程视频督察系统建设

  加快社区矫正远程视频督察系统建设,对各区组织开展社区服刑人员入矫宣告、教育培训、违规处理等执法工作规范进行远程视频督察,提升立体化防控、可视化指挥、规范化执法水平。

  2个区局社区矫正中心建成远程视频督察系统与市局指挥中心对接,每个区局社区矫正中心摄像头不少于4个。

  

  

  20

推进全市公证行业改革发展

探索行业

发展新模式

积极探索行业发展新模式,鼓励搞得好的公证机构跨区域与其他公证机构的合作。

通过跨区域合作,促进公证行业发展。

《全面推行法治厦门建设2018年工作要点》《全市司法行政工作要点》

许小法

廖慧群

20

推进公证

便民工作

落实“减证便民”措施,扎实开展办证“最多跑一次”的工作,推进公证便民利民工作。

逐步推进网上办证服务,方便群众办证。

20

深化公证

服务创新

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优化配置资源,推进诉讼与公证协同创新机制,助力司法体制改革。

积极推动公证机构与法院的协同创新机制持续发展

20

提升戒毒工作水平

维护场所安全稳定

确保场所安全无毒,实现连续十九年“六无”安全目标。

加大吸毒检测力度;开展系列安全专项活动;完善安全防控设施。

《全面推行法治厦门建设2018年工作要点》《2018年全市政法综治工作要点》《全市司法行政工作要点》

傅青山

吴树燊

20

提高教育矫治质量

各类教育活动内容丰富,戒毒人员戒毒信心得到增强。

探索推进传统文化教育活动;采用科学手段促进“信心戒毒”;组织社会力量来所帮教。

20

强化戒毒医疗保障

有效保障戒毒人员身体健康,患病人员治愈人数逐步增加。

升级改造医疗病房;更新添置医疗设备;邀请专家来所坐诊。

20

推进律师行业改革发展

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

探索创新律师调解组织模式,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鼓励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厦门设立代表机构,鼓励我市律师事务所与台湾律师事务所驻厦代表处联营,鼓励厦台民间调解组织合作,为在厦门的企业和个人提供调解服务。遴选律师进驻法院律师服务工作站开展调解工作,全力打造具有厦门特色的律师调解工作体系。

推动律师调解工作室数量实现增长。

《深化厦台经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若干措施通知》《全面推行法治厦门建设2018年工作要点》《2018年全市政法综治工作要点》

赖敬佩

林晓铭

20

指导律师使用律师服务平台

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合作,进一步发挥律师服务平台的作用,提高律师立案的便捷度。

推动律师服务平台立案数实现增长。

20

服务贸易

对接市商务局,完成“服务贸易”年度考核任务。

专项指标

葛慧超

20

推进  司法 

鉴定 

 改革 

发展

加强司法鉴定质量建设

推进省级资质认定工作,组织机构、鉴定人参加交通事故车辆检验和法医精神病鉴定能力验证现场集中测评。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我市文书、痕迹物证和声像资料类鉴定档案卷宗进行评审,夯实鉴定质量基础。

扩大第三方质量评估工作范围,调取送交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进行质量评估司法鉴定档案卷宗实现增长。

《全面推行法治厦门建设2018年工作要点》《全市司法行政工作要点》

黄泉生

徐伟钦

   

20

加大司法鉴定规范执业监管力度

部署鉴定行业“一学三比”大练兵大比武实施方案,加大“双随机”抽查检查,推动鉴定人宣誓仪式,多措并举规范执业监管。

“双随机”抽查司法鉴定卷宗件数实现增长。

20

加大司法鉴定行业创先争优健康发展

以成立厦门市公证与司法鉴定行业党委为契机,创建司法鉴定行业“党员示范岗”加强党建引领行业发展,推动司法鉴定案例参选中国法律服务网(12348中国法网)。

推动我市入选中国法律服务网的司法鉴定案例数实现增长。

20

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推动开展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

一是组建刑事法律援助律师值班队伍;二是开展刑事案件辩护技能培训;三是积极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沟通下发刑事辩护全覆盖实施意见;四是积极组织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推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数量实现增长

《全面推行法治厦门建设2018年工作要点》《全市司法行政工作要点》

林剑芳

甘权仕

20

针对外来务工人员等特殊人群法律援助专项活动

一是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延伸法律援助触角;二是开展各项针对外来务工人员、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军属等特殊人群的现场法律援助咨询活动

现场法律援助咨询活动场次实现增长。

20

加大法律援助宣传力度

通过报纸、广播电台、微信公众号、微电影、微广告等多个渠道加大法律援助宣传力度。

法律援助专题宣传次数实现增长。

20

优化市公证处服务水平

拓展公证服务渠道

开通网上、移动端在线办证系统,开展网上办证服务,提高公证服务效能。

受理网上公证案件的件数实现增长。

《全面推行法治厦门建设2018年工作要点》《全市司法行政工作要点》

林应钦

林树地

  

  

  20

加强公证公益性质

办理遗嘱公证,保障遗嘱法律效力,引导老年人加强财产处分意识。

办理遗嘱公证的件数实现增长。

20

创新公证服务领域

成立电子数据公证中心,开展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服务,拓展公证业务领域。

出具电子数据保全公证确认函的件数实现增长。

20

进一步做好医患纠纷调解工作

强化依法调解医患纠纷力度

进一步贯彻落实依法调解理念,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对于双方争议分歧较大的案件事先引导双方先行鉴定再行调解,提高调解成功率的同时有效保证公平性。

对于医患双方争议或分歧较大的案件,引导其先行鉴定,推动调解事先经过鉴定的医患纠纷案件实现增长。

《全面推行法治厦门建设2018年工作要点》《2018年全市政法综治工作要点》《全市司法行政工作要点》

林剑芳

蒋雅婷

20

加大医患纠纷普法宣传力度

对纠纷频发的医疗机构进行重点普法宣传,引导医患双方在纠纷发生后依法依规理性解决问题。

对纠纷频发的医疗机构进行普法宣传频率实现提升。

20

引导经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后达成协议的医患双方行司法确认

引导经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达成协议的医患双方对调解协议书行司法确认,借助法院公权力提升调解公信力。

推动医患双方调解协议文书得到司法确认的数量实现增长。

20

项目

自身建设指标(400分)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分值

数据采集单位

牵头处室

经办人员

科学

行政

60分

党内法规建设、党务公开

10

市委办法规处

文电处

法规处

机关党委

李建仁

吴理谡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含“三公经费”)

10

市财政局

行财处

徐超兰

文明工作考评

10

市委文明办

政治部

林  菁

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10

市委宣传部

政治部

林荣锦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

10

市人大、市政协

法规处

李建仁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含失信被执行人惩戒联动工作)

10

市信用办

市中级法院

法规处

陈雁虹

依法

行政

110分

依法行政

60

市法制局、市中级法院、市司法局

法规处

普治处

政治部

阙秋昌

李  轩

林荣锦

政府信息公开、电子政务、政务公开

20

市府办信息处

办公室

陈周文

公共安全管理

10

市公安局

办公室

吴禾硕

行政协助

10

市委编办

法规处

陈雁虹

信访事项依法化解率、12345便民平台建设

10

市信访局

办公室

周  燕

高效

行政

120分

行政服务质量

40

市政务中心管委会

市审改办、市经信局

审批处

法援中心

林  斌

甘权仕

建设节约型机关

10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行财处

刘新生

大数据运用及管理

10

市经信局

市大数据办

办公室

吴禾硕

机关效能建设情况

50

联合评估组

市效能督查办

办公室

机关党委

蔡江彬

吴理谡

市委决策督查与专项查办

10

市效能督查办

办公室

蔡江彬

廉洁

行政

60分

推动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落实

40

市纪委(监察局)

政治部

机关党委

李新平

吴理谡

严守党的纪律

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之以恒纠正“四风”

改革

创新

加分

50分

1.改革创新加分工作由市改革办牵头,市发改委、联合评估组配合开展;2.改革创新加分主要针对各级各部门在落实全面深化改革工作中的突出表现,重点考察内容为机制创新成果和全面深化改革工作情况等;3.改革创新加分不超过 50 分,具体加分办法另行制定。主要包括《厦门市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8年工作要点》涉及我局的6项改革创新任务。

50分

市改革办牵头,市发改委、联合评估组

普治处

办公室

律管处

公管处

司鉴处

基层处

社矫处

方添智

蔡江彬

葛慧超

廖慧群

徐伟钦

孙浩然

吴奕昆

  评估办法:1.自身建设指标由相应的数据采集单位负责,制定各指标评估办法(没有任务的单位取该指标的平均值)并报市效能督查办公开。2.自身建设指标基本完成得90%分数,工作完成效果被评为全市该序列前20%的,加10%;工作完成的效果被评为全市该序列前50%的,加5%;工作完成的效果被评为全市该序列前 80%的,加2%。

附件2

2018年度厦门市效能督查绩效评分办法

  一、符合以下情形的予以扣分:

  1.工作落实不力问题,如:在省、市重点工作中有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情形影响工作落实;对市领导交办工作执行不力;上级(含效能)转办、交办、督办件落实不力等。每人/件次扣 5 分。

  2.职责履行不到位问题,如:涉及多部门的事项,相关部门推诿扯皮;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认真办理;不依法、依责办事,执法不公,违规操作;工作机制不健全,责任不落实,改革创新不力等。每人/件次扣 2 分。

  3.工作效率低问题,如:工作推进慢,未按期完成工作任务;按部就班,职责范围内存在问题不能及时解决等。每人/件次扣 2分。

  4.工作作风不扎实问题,如:工作马虎应付,主动性不够,不深入调查,向上报送的材料不及时、不真实、不准确;工作任务在部门间转来转去,没有解决实际问题; 政策制度不配套、不衔接、不落实;政策宣传不及时、不深入、不到位,对需要持续推进的事项不加强跟踪并及时反馈等。每人/件次扣 2 分。

  5.效能制度不落实问题,如:没有建立健全并落实岗位责任、办事公开、服务承诺、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否定报备、责任追究等机关效能建设制度。每人/件次扣 2 分。

  6.服务质量差问题。如:便民服务未落实“马上就办”要求;对群众反映问题,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答非所问、处置不力;便民服务热线不通或工作时间内长时间无人接听;服务态度生硬造成不良影响;事项办理不好给群众办事造成不便等。每人/件次扣 2分。

  7.工作纪律散漫问题,如:不遵守考勤制度、窗口工作制度等日常管理规定;上班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事情,无故脱岗、离岗,同岗替代制度执行不好等。每人/件次扣 1 分。

  8.工作不规范问题,如:办事程序繁琐或办事环节没有确定办结时限;未按要求做好本级审批事项的下放工作,以及上级下放事项的承接工作;未遵守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相关制度以及政务中心标准化建设要求,办件的指南制定和操作流程等不合规范;未按要求实行网上审批;办件档案保存不及时、不齐全等。每人/件次扣 1 分。

  二、符合以下情形的予以从重扣分:

  1.被省检查扣分的;省、市督查发现问题相关责任单位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整改情况逾期报送的;存在问题应问责人员没有问责的予以双倍扣分。

  2.在机关效能建设方面存在问题,被市级以上媒体曝光,造成严重影响的;隐匿、销毁、伪造证据,或者存在问题作出不实说明的;以阻扰、设障等各种方式干扰、妨碍、拒绝接受督查的。每次扣 10 分。

  三、符合以下情形的免予扣分:

  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和限制,属于改革先行先试或探索性试验中出现的问题;主动向上级有关部门争取项目、资金后,非主观方面的原因导致项目推进滞后、资金拨付不及时的;发生在往年的问题,不影响督查时当年度和以后相关工作的;本级督查发现的问题,能及时整改、举一反三、整改效果好不影响当年度及以后相关工作的。

  四、符合以下情形的予以抵扣分:

  各绩效考评单位自行组织检查并予以相关人员效能问责的,在一个月内报市效能督查办确认后,可以抵扣被查问题所扣分值。其中,诫勉教育每人次抵扣 0.5 分,通报批评每人次抵扣 1 分,效能告诫每人次抵扣 1.5 分。

  市效能督查发现问题,相关单位没有问责个人的,该部分扣分不能抵扣。省效能督查扣分不能抵扣。被省市效能督查通报表扬的单位,在绩效考评相应指标中予以正向激励。

  五、其他评分原则:

  1.同一情形适用两个扣分标准的就高不就低,同一问题不重复扣分。

  2.同一类绩效考评对象被扣总分不超过 50 分(千分制)的,按实际扣分计算;如果扣分超过 50 分,扣分最高的单位分数为 50分,并以此折算扣分系数,分别对同一类绩效考评对象的扣分进行折算。

    抄送:市效能督查办

    厦门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8年8月31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打印] [关闭]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