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XM00111-30-01-2021-001 | 主题分类 | 应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司法局 | 文 号 | 厦司〔2021〕8号 |
| 生成日期 | 2021-02-05 | ||
| 标 题 | 厦门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理规定的通知 | ||
| 内容概述 | 厦门市司法局2021年 1月 22日(此件主动公开)厦门市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理规定为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切实履行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职责,规范合法性审查办理程序。市司法局收到决策承办单位书面送请材料,应当先行审查决策承办单位是否依法提交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和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说明等。七、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决策承办单位未依照有关规定召开听证会的,市司法局可以根据合法性审查具体情况,建议决策承办单位依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规定重新召开听证会或者自行召开听证会。 | ||
各区司法局,市直有关部门法制机构:
现将《厦门市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厦门市司法局
2021年1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理规定
为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切实履行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职责,规范合法性审查办理程序,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通知》(厦府〔2019〕254号)规定,制定如下办理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的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指列入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或者市政府认为属于重大公共政策或措施等,书面要求决策承办单位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事项。
二、市司法局负责对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负责办理合法性审查具体事务。
三、市司法局应当依法对决策承办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请的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市司法局收到决策承办单位书面送请材料,应当先行审查决策承办单位是否依法提交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和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说明等。
决策承办单位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或者要求补充材料。合法性审查的期限自决策承办单位重新提交或者补充材料之日起算。
四、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应当组织市政府法律顾问、本局公职律师或者其他专家学者提出法律意见。必要时召开专门论证会议,可以邀请决策承办单位的公职律师、法律顾问和承办人员参加。
对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工作方式:
(一)向决策承办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了解情况;
(二)查阅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形成过程中其他相关材料;
(三)要求决策承办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补充材料或者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四)就所涉专业事项进行咨询论证。
五、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
(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六、加强对公众参与环节的审查,重点审查决策承办单位是否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是否涉及特定群体利益、是否需要召开听证会等程序,保障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度。
七、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决策承办单位未依照有关规定召开听证会的,市司法局可以根据合法性审查具体情况,建议决策承办单位依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规定重新召开听证会或者自行召开听证会。
决策承办单位重新召开听证会的,合法性审查期限自决策承办单位向我局提交听证会相关材料后重新起算。
八、决策承办单位认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不会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应就此作必要的说明。
九、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指定专人负责市政府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经办人员提出办理意见并经处务会集体讨论后形成合法性审查意见初稿,审查意见初稿按程序经局领导审核同意后出具正式审查意见,必要时提交局领导集体研究。
十、市司法局在完成审查工作后应当出具合法性审查书面意见。
决策草案明显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者明显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出具该草案“不合法”的意见。
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进行必要的分析和说明,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十一、市司法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宣传教育,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参与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十二、各区司法局对各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可以参照本规定办理。
抄送:市府办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