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被处罚对象 | 所属机构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 | 行政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日期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1 | 林民敬 | 福建溪冠律师事务所 | 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代理不尽责 | 停止执业八个月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厦门市司法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附件7《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标准》第6条违法程度6、第7条违法程度6 |
2024年11月18日 | 厦司罚[2024]第6号 |
2 | 高玲敏 | 北京蓝鹏(厦门)律师事务所 | 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传递物品 | 停止执业六个月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厦门市司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律师类)》第15条违法程度1的规定 |
2025年4月11日 | 厦司罚决[2025]第1号 |
3 | 韩丛友 | 福建听海律师事务所 | 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传递物品 | 停止执业六个月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厦门市司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律师类)》第15条违法程度1的规定 |
2025年4月11日 | 厦司罚决[2025]第2号 |
4 | 廖立荣 | 福建理则达律师事务所 | 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传递物品 | 停止执业六个月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厦门市司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律师类)》第15条违法程度1的规定 |
2025年4月11日 | 厦司罚决[2025]第3号 |
5 | 言勇智 | 福建讴慎律师事务所 | 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传递物品 | 停止执业七个月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厦门市司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律师类)》第15条违法程度1的规定 |
2025年4月11日 | 厦司罚决[2025]第4号 |
6 | 张子皓 | 福建方与圆(翔安)律师事务所 | 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传递物品 | 停止执业六个月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厦门市司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律师类)》第15条违法程度1的规定 |
2025年5月13日 | 厦司罚决[2025]第5号 |
7 | 廖丽芳 | 厦门泓益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 | 违反司法鉴定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 | 警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七)项 |
2024年12月26日 | 厦司罚[2024]第9号 |
8 | 吴辉 | 厦门泓益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 | 违反司法鉴定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 | 警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七)项 |
2024年12月26日 | 厦司罚[2024]第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