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被处罚对象 | 所属机构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 | 行政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日期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9 | 厦门泓益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 | 组织司法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 | 警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五)项 |
2024年12月26日 | 厦司罚[2024]第7号 | |
10 | 黄贤豪 | 福建正泰司法鉴定中心 | 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进行鉴定 | 不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七)项 |
2024年10月15日 | 厦司罚[2024]第5号 |
11 | 肖华川 | 福建正泰司法鉴定中心 | 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进行鉴定 | 警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七)项 |
2024年10月15日 | 厦司罚[2024]第4号 |
12 | 福建正泰司法鉴定中心 | 福建正泰司法鉴定中心 | 组织司法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进行鉴定 | 警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五)项 |
2024年10月15日 | 厦司罚[2024]第3号 |
13 | 户航 | 福建宏信律师事务所 | 接受委托人财物 | 停止执业六个月,对收取的45万元现金、96瓶茅台酒和3盒野山参等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厦门市司法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附件7《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标准》第6条违法程度6的规定 |
2024年10月12日 | 厦司罚[2024]第1号 |
14 | 赵果 | 福建鑫东峖律师事务所 | 故意提供虚假证据 | 停止执业六个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厦门市司法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附件7《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标准第13条违法程度1的规定 |
2024年10月10日 | 厦司罚[2024]第2号 |
15 | 林建 | 福建盖普律师事务所 | 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与顾问单位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私自接受委托 | 停止执业五个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三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第十条第一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标准》第3条违法程度4、第6条违法程度5。 |
2023年11月27日 | 厦司罚决〔2023〕第2号 |
16 | 林民敬 | 福建溪冠律师事务所 | 私自收取费用 | 停止执业四个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厦门市司法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附件7《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标准》第6条违法程度6之规定。 |
2023年7月18日 | 厦司罚决〔2023〕第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