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对象姓名或名称关键字:
序号 被处罚对象 所属机构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 行政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日期 处罚决定书编号
17 彭朝辉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担任原任职法院 办理案件代理人 警告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2021年12月21日 厦司罚决〔2021〕第5号
18 叶庆瑞 福建尚坤律师事务所 向在押人员传递文件 停止执业六个月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六项规定

2021年11月30日 厦司罚决〔2021〕第4号
19 洪宗明 福建厦金律师事务所 私自收费 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2021年11月10日 厦司罚决〔2021〕第3号
20 林淑娴 福建天衡律师事务所 向法官行贿 停止执业九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五项、第四十九条第二项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2021年10月26日 厦司罚决〔2021〕第2号
21 林民敬 福建溪冠律师事务所 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厦门市司法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附件7《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标准》第8条第6项之规定。

2021年8月9日 厦司罚决〔2021〕第1号
22 钟强翼 福建笃思律师事务所 私自收取费用 停止执业五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以及《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2020年11月5日 厦司罚决〔2020〕第1号
23 谢霄良 北京中伦文德(厦门)律师事务所 向行政机关提供虚假证据 停止执业七个月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

2019年7月18日 厦司罚决〔2019〕第3号
24 赖铭华 福建银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向在押人员传递物品 停止执业六个月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六项规定

2019年7月18日 厦司罚决〔2019〕第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