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厅关于郭长铭行政许可决定
闽司许决〔2025〕021112号
郭长铭: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依法审核,准予郭长铭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从福建正大司法鉴定所变更为福建联证司法鉴定所,执业证号:350214121128。
福建省司法厅
2025年09月0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