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厅关于郭燕玲行政许可决定
闽司许决〔2024〕020822号
郭燕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依法审核,决定如下:准予郭燕玲律师的执业机构从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变更为福建昕悦律师事务所。请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开展业务工作。
福建省司法厅
2024年06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