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刘锦涛行政许可决定
闽司许决〔2024〕021756号
刘锦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依法审核,决定如下:准予刘锦涛律师的执业机构从福建古戈尔律师事务所变更为福建飞想律师事务所。请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开展业务工作。
福建省司法厅
2024年1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