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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厦门经济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草案)》的说明
发表日期:2022-09-01 16:27 字体显示:

  一、立法的必要性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15号),第一次从国家层面对规范辅警管理工作做出明确规定。2018年,为贯彻落实国办规范辅警管理精神,市政府出台了相应贯彻实施意见。辅警作为我市公安机关执法力量辅助和补充,有效缓解了我市警力紧缺的状况,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建设平安厦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法律地位不明、职责权限不清、能力素质不高、职业发展不完善、职业保障不到位等问题。为了提升我市辅警管理的法治化水平,建设一支稳定的高素质辅警队伍,有必要制定一部法规,明确辅警的法律地位和职责,提升辅警队伍的整体素质,解决辅警队伍职业发展、职业保障等瓶颈问题。

  二、《条例(草案)》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七章四十一条,主要从辅警的范围、职责、招聘、管理和保障等方面进行相应制度设计。

  (一)关于辅警的范围

  关于《条例(草案)》所调整的辅警范围,一是规定本条例所称的辅警是指依照条例公开招聘,为公安机关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人员(第二条第一款);二是明确社会群防群治力量和公安机关的后勤服务人员不属于辅警(第二条第二款);三是对于属于辅警的事业编制的公安文职人员,明确不适用本条例,其招聘、管理等按有关文件执行(第三条第二款)。

  (二)关于辅警的职责

  明确界定辅警的工作职责,是辅警规范有序开展工作的前提,《条例(草案)》一是明确辅警应当在公安机关的组织、指挥或者人民警察的带领下开展工作(第八条);二是结合厦门实际,对辅警的职责分为两类:一类是在公安机关的组织和指挥下可以从事的工作(第九条),一类是在人民警察的带领下可以协助开展的工作(第十条);三是明确辅警不得从事的工作(第十一条)。

  (三)关于辅警的招聘

  把好“入口关”是建立高素质辅警队伍的关键,《条例(草案)》一是明确辅警额度确定和招聘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严格规范辅警招聘流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二是明确应聘辅警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并规定不得招聘为辅警的具体情形(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三是规定被聘用为辅警的,公安机关应当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十九条)。需要说明的是,关于辅警的退出机制,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条例(草案)》不再重复规定。

  (四)关于辅警的管理

  加强对辅警的管理是辅警规范有序开展工作的重要保证,《条例(草案)》一是明确管理责任主体,要求公安机关应当指定专门的辅警管理机构,并规定使用辅警单位和民警的监管责任(第二十条);二是要求在确定辅警岗位时,公安机关应当遵循岗位回避原则(第二十一条);三是建立教育训练制度和考核制度,加强对辅警的教育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辅警的素质和能力(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四是规范辅警履职行为,明确辅警履职时应当着统一服装、佩戴标识、持证上岗(第二十四条),同时规定辅警仅情况紧急和在民警的指挥下,方可使用必要的警械(第二十五条),此外还对辅警在履职过程中的请示报告、履职回避、保密教育等进行了规定(第二十六至二十八条);五是为了做好法规实施后的衔接,规定条例实施前已在公安机关从事警务辅助工作人员的过渡安置,由市公安局另行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四十条)。

  (五)关于辅警的保障

  为了做好辅警队伍的职业保障,《条例(草案)》一是规定市、区政府应当将辅警的人员经费、日常管理、被装配置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四条);二是规定辅警在履职中成绩突出或者有重大贡献的,公安机关参照人民警察奖励制度给予宣传、表彰和奖励(第七条);三是规定辅警享有休息休假、参加培训等权利,应当履行忠于职守、文明执勤等义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四是规定建立符合辅警岗位特点的薪酬制度,并实行动态调整(第三十二条);五是要求公安机关为辅警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第三十四条);六是规定辅警依法依规享受工伤等保险待遇和评定为烈士,烈士遗属享有相关抚恤待遇(第三十五条);七是建立与辅警待遇挂钩的层级晋升制度,明确公安机关下属事业单位可以定向从优秀辅警中招聘,打破辅警队伍职业发展瓶颈(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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