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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厦门经济特区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若干规定(草案)》的说明
发表日期:2022-09-01 16:27 字体显示:

  一、立法的必要性

  截至2021年,我市共有医疗卫生机构2284个(不含部队医院),其中公立医疗卫生机构722个,民营医疗卫生机构1562个。医院中,公立医院20个,民营医院45个。全市卫生人员总数达50064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40602人。卫生技术人员中执业(助理)医师16859人、注册护士17798人、药师(士)2166人、技师(士)2464人、乡村医师451人,其他卫生技术人员1093人。

  医疗卫生人员是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守护者。国家高度重视医疗卫生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法律和部门规章。在此次抗击新冠疫情战斗中,广大医疗卫生人员,站在抗疫最前线,职业暴露风险倍增。为了做好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提高我市公共卫生健康水平,有必要在国家上位法的基础上,从“小切口”入手,采取“小而精”形式,对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的预防、处置、保障作出补充规定,进一步筑牢我市医疗卫生人员职业安全防护体系。

  二、《若干规定(草案)》主要内容

  《若干规定(草案)》共二十二条,主要从各方职责和职业暴露预防、处置、保障、监督等方面进行相应制度设计。

  (一)关于各方职责

  为了加强对职业暴露防护工作的支持和监管,《若干规定(草案)》一是明确市、区政府应当将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并支持医疗卫生机构的职业暴露防护工作,将相关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款);二是规定卫健委要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三条第二款);三是规定医师、护理等相关学(协)会要做好职业暴露防护相关培训和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障工作(第四条);四是要求医疗卫生机构要保障本单位职业暴露防护资金的投入,建立健全防护工作制度,并由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五是规定医疗卫生人员要熟练掌握防护设施设备和用品器具的使用方法,做到标准防护(第九条第二款)。

  (二)关于对职业暴露的预防

  做好预防是降低职业暴露风险的关键所在。《若干规定(草案)》一是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防护设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第七条);二是明确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不同的防护类别,提供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器具(第八条);三是规定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职业暴露防护培训制度,指导和督促医疗卫生人员正确使用防护设施设备和用品、器具(第九条第一款);四是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有较高职业暴露风险的医疗卫生人员免费接种相关疫苗,降低感染风险(第十条)。此外,为了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的人文关怀,《若干规定(草案)》还规定卫健委和医疗卫生机构在遇到突发事件派遣医疗卫生人员时,应当综合考虑医疗卫生人员的身体和家庭情况,并对职业暴露防护措施进行必要的培训(第十一条)。

  (三)关于发生职业暴露后的应急处置

  为了有效降低职业暴露导致的伤害,《若干规定(草案)》对发生职业暴露后的应急处置作出了规定:一是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职业暴露应急处置机制,编制应急处置预案,储备应急处置专用物资和药品,并明确专门的应急处置部门或者人员负责职业暴露防护的应急处置(第十二条第一款);二是规定医疗卫生人员在本人或者发现发生职业暴露后,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及时上报(第十二条第二款)。此外,考虑到新型传染性疾病危害的不确定性,《若干规定(草案)》规定医疗卫生人员发现新型传染疾病时,有权直接向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并建议所在医疗卫生机构采取更高级别的防护措施(第十三条第二款)。

  (四)关于发生职业暴露后的保障

  为了更好地保障发生职业暴露医疗卫生人员的合法权益,《若干规定(草案)》一是规定在风险较高岗位医疗卫生人员的定期健康体检中,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增加相关的体检项目(第十四条第一款);二是明确发生职业暴露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必要的职业健康体检(第十四条第二款);三是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疗卫生人员购买社会保险,并鼓励为医疗卫生人员购买商业保险(第十五条);四是明确医疗卫生人员发生职业暴露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主动救治,对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应当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并协助、配合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第十六条);五是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通过暂时离岗、调整工作岗位等方式对发生职业暴露的医疗卫生人员进行妥善安置(第十七条)。

  (五)关于职业暴露防护的监督

  为了使草案能够得到有效实施,《若干规定(草案)》还配套了相关监管制度和法律责任:一是规定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履行定期检查职责,并利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开展信用监督(第十八条);二是规定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医疗卫生人员的投诉、举报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第十九条);三是对未按要求提供防护用品、器具或者接种相关疫苗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条款,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二十条)。

  此外,《若干规定(草案)》还规定了医疗卫生机构行政管理人员、培训和实习人员发生职业暴露后的权益保障适用本规定,第三方派遣从事后勤保障工作人员的职业暴露防护由派遣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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