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6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和行政执法监督计划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6-03-12 14:19 字体显示: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2026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和行政执法监督计划》已经第14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6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和

  行政执法监督计划

  一、关于2026年市政府立法计划

  (一)强化政治引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围绕“十五五”时期厦门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聚焦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按照“3+1”城市发展总体框架推进转型升级,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加大全面深化改革法治保障力度,为厦门努力率先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坚实法治支撑。

  (二)突出立法重点。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强化立法统筹与科学谋划,突出服务保障大局的主动性与高质效。一是立足打造新发展格局节点城市,服务功能定位转型,加快涉外法治建设,推进仲裁机构立法,持续提升城市国际影响力。二是聚焦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支撑经济结构升级,重点推进人工智能、民营经济促进等领域立法,前瞻性布局未来产业,培育内生发展动力。三是紧扣海湾型城市建设和跨岛发展战略,保障空间格局调整,完善国土空间规划、海洋环境保护等规范体系,守护高素质高颜值城市底色。

  (三)严格落实责任。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坚持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和目标导向,深化调查研究,提升立法质效,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各起草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市政府立法计划的要求,强化组织实施,抓好贯彻落实,按时保质完成立法任务。一是对列入正式项目的,起草责任单位要健全工作保障机制,成立由立法人员、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的起草小组,细化落实工作方案,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完成立法起草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法规、规章草案;不能如期完成的,应当及时向市政府作出书面说明。制定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规、规章,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二是对列入备选、调研项目的,起草责任单位要加大工作力度,围绕项目可行性、必要性开展研究论证,提出立法建议。市司法局要进一步加强对立法项目起草、报送工作的组织、指导,督促有关单位落实立法工作。

  (四)坚持开门立法。发扬全过程人民民主,拓宽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健全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制定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规、规章,应当听取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法规、规章草案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各方面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应当组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完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加强第三方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立法决策的重要参考。充分发挥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的智力支持作用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桥梁纽带作用,增强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加强立法宣传引导,完善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集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制度,增强与社会公众的有效互动,推动立法决策体现民意、汇集民智。

  (五)加强组织协调。各起草责任单位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就法规、规章草案涉及的主要制度、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形成统一意见,避免部门利益化和选择性立法。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及时反馈修改意见。对存在争议的意见,起草责任单位在向市司法局报送草案送审稿时,应当书面说明情况及理由。市司法局在立法审查过程中,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及时提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协调,或者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同时,要进一步完善立法项目起草会商和审查汇报制度,强化起草责任单位与市司法局、市人大相关专委会的工作联动,主动邀请市人大相关专委会指导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积极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法规草案,协调解决审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六)提升调研质效。充分认识立法调研的理论研究价值和项目储备功能。市司法局统筹组织开展立法调研相关工作,科学合理分配立法课题经费,并强化监督指导。各起草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规范、合理、有效利用立法课题经费,加强立法调查和理论研究,按时向市司法局报送相应课题成果和调研报告。对条件成熟的调研项目,起草责任单位要主动请示报告,争取转化为正式立法项目。

  二、关于2026年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计划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涉企执法的决策部署,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推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根据《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计划。

  (一)监督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福建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若干措施》《厦门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若干措施》情况。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制定落实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无事不扰”清单、企业“白名单”制度等情况,以及细化行政检查分级分类管理情况等。二是优化“综合查一次”,合理确定行政检查方式,严格控制检查频次,防止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及其“四张清单”,建立健全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置机制等情况。三是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重点领域落实重点监管情况。

  2.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情况。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开展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技能和公共法律知识等培训情况,加强对镇(街)综合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情况。二是对行政裁量权基准实行动态管理和执法人员熟练运用行政裁量权基准开展执法活动能力等情况。三是行业主管部门与综合执法机构职责分工是否明确,相关工作协同配合机制是否完善,是否存在监管真空等情况。四是制定公布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是否完整准确规范。五是赋权镇(街)行政执法事项评估和动态调整工作开展情况。六是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情况。七是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开展情况,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工作和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的协调、监督和指导,建立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等。

  3.推广应用“闽执法”平台成效情况。主要内容包括立案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件以及行刑衔接案件在“闽执法”平台办理情况;在线制定“综合查一次”、片区联合执法计划方案及其实施情况;及时与“闽执法”平台实行技术对接,实现数据共享以及年度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实际参考率、通过率情况。

  4.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和基层行政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问题整改情况。

  5.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和行政执法案例指导,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情况。

  (二)监督对象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行政执法部门

  (三)时间安排

  1.自查阶段(2026年7-8月)

  各区、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围绕监督主要内容开展全面自查,总结主要工作成效和经验做法,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制定整改措施并形成自查报告,于8月31日前报送市司法局。

  2.核查阶段(2026年9-10月)

  由市司法局在“闽执法”平台对监督相关内容进行线上核查,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并邀请行政执法监督员和专家学者共同组成监督小组,实地开展监督。同时,适时组织开展全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

  3.总结阶段(2026年11-12月)

  市司法局全面梳理总结监督工作有关情况并形成报告报市政府。

  (四)监督方式

  监督工作采取线上核查,线下召开座谈会,听取工作报告,询问、访谈相关执法人员,调阅、查阅有关资料以及开展社会调查等方式组织开展。

  附件:2026年市政府立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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