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个人破产债务清理工作流程,我局制定了《厦门市个人破产债务清理工作规程》,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司法局
2025年10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个人破产债务清理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破产债务清理活动,提高债务清理工作效率和公信力,根据《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个人破产债务清理,是指符合《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债务人,在市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或者其认可的组织(以下简称市破产事务管理机构)开展咨询辅导时,申请组织其与已知债权人(以下简称债权人)就相关债务进行清理的活动。
债务清理申请可以在申请咨询辅导时或者在咨询辅导进行过程中提出。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市破产事务管理机构开展的债务清理工作,以及有关债务清理协议的起草、修改、表决、签署、申请司法确认等相关活动。
第四条 市破产事务管理机构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程序规范的原则,在债务人和债权人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开展债务清理工作。
第五条 债务人和债权人参加债务清理活动,应当如实申报信息、提交材料,就协议的起草、修改、表决、签署等环节进行充分协商,并配合调查。
第六条 债务人向市破产事务管理机构申请组织债务清理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债务清理申请书;
(二)居住证明、纳税记录;
(三)本人负债情况以及债权人名册;
(四)诚信承诺书;
(五)债务清理协议草案;
(六)市破产事务管理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债务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市破产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债务人未能在告知期限内补正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补正期限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七条 市破产事务管理机构自收到债务人提交的齐全并且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征询债权人是否同意开展债务清理的意见。债权人应当自收到征询意见起15日内反馈是否同意债务清理的意见。
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债务清理的,市破产事务管理机构启动债务清理工作,以书面形式通知债务人和债权人。
第八条 债务清理工作由市破产事务管理机构主持开展,根据需要可以委托调解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或者调解员组织债务人和债权人进行谈判、磋商。
第九条 债务清理不公开进行,但是债务人和债权人同意公开的除外。有关机构、组织以及人员对涉及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条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启动债务清理通知起7个工作日内,如实报告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所有的财产、财产权益以及相关情况,提交债务人财产报告以及相应的佐证材料。
市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者社会组织对债务人诚信状况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意见。
第十一条 市破产事务管理机构应当将债权人名册交债权人征询意见。
债权人名册应当载明债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债权金额、债权性质、有无财产担保、是否连带债权人等情况。
第十二条 债务清理工作启动后,市破产事务管理机构可以召集债务人、债权人面谈,了解相关情况;组织面谈应当形成笔录,由债务人、债权人签名、捺印。
第十三条 市破产事务管理机构可以协助债务人修改完善债务清理协议草案,并交债务人和债权人征询意见。
第十四条 市破产事务管理机构组织召开债务清理会议,应当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债务人和债权人参加。
第十五条 债务清理会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破产事务管理机构通报债务清理工作开展情况;
(二)债务人报告本人基本情况、负债总额、负债原因和经过、财产情况、收入支出情况,报告债务清理协议草案主要内容;
(三)市破产事务管理机构通报债权人名册,就债务人偿债能力、债务清理协议草案等进行补充说明;
(四)债务人和债权人审核债权人名册;
(五)债权人就有关情况进行了解;
(六)债权人审核债务人财产报告;
(七)债务人和债权人表决债务清理协议草案。
第十六条 债务清理协议经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协商一致后成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务人基本信息、财产和收入状况;
(二)债权人名册及债权数额;
(三)债权调整及清偿方案;
(四)债务清理协议执行期限。
第十七条 依照《条例》成立的债务清理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第十八条 债务人未能与全体债权人协商一致,但是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债务清理协议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债权总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市破产事务管理机构可以协助债务人形成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草案,并指引债务人依照《条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申请。
第十九条 债务清理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破产事务管理机构终止债务清理工作:
(一)债务人拒不配合调查的;
(二)债务人作虚假陈述的;
(三)启动债务清理工作满二个月,且债务人或者任一债权人不同意延长的。
市破产事务管理机构决定终止债务清理工作的,应当向债务人和债权人出具终止债务清理通知书。
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厦门市个人破产债务清理工作规程》政策解读2025-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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