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司法局、财政局:
《厦门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司法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25年1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切实保障经济困难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促进我市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以及《司法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19〕27号)、《福建省司法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司〔2019〕21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经费(以下简称“援助经费”),是指同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给法律援助中心专门用于我市法律援助业务的支出,包括法律援助工作经费、法律援助补贴经费、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经费等法律援助工作相关开支的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或者安排,依法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人员,包括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以及法律援助中心中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等。
第四条 市司法局负责援助经费的指导、监督工作。主要包括: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订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负责协调和指导各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援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责援助经费的绩效管理、考核和信息公开。
第五条 法律援助中心负责援助经费的具体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提出援助经费预算安排建议和使用方案;负责援助经费的具体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援助经费的预算安排和预算执行监督。主要包括:配合市司法局制订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负责对市司法局提出的预算安排建议进行审核、批复;对援助经费使用情况和绩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支出标准
第七条 援助经费用于下列事项范围:
(一)法律援助工作经费,指开展法律援助业务的宣传、培训、调研等工作费用,印刷法律文书、案件质量评估、优秀案件评选、案件卷宗档案管理等业务费用,以及法律援助系统建设、维护升级等费用。
(二)法律援助补贴经费,指法律援助中心按照规定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的办案补贴、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法律咨询补贴等费用。
办案补贴标准根据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的直接费用、基本劳务费用等因素确定。办案补贴采取个案包干补贴的形式支付给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的法律援助人员。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事项)过程中实际产生的差旅费、翻译费、公证费、鉴定费经法律援助中心核实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予以发放。
(三)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经费,指对法律服务热线电话工作的指导费、培训费、专线维护费、专线租赁费等。
(四)法律援助其他必要开支。
第八条 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直接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
(一)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刑事案件每件1500-3000元;民事、行政、劳动仲裁案件每件1100-3000元;非诉讼事务每件300-3000元。具体标准详见附表。
(二)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500元/天(不满半天按照半天的补贴支付,下同)。
值班律师为认罪认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500元/天;认罪认罚法律帮助工作量特别大的案件,法律援助中心可以根据值班律师完成的阅卷、向检察院等办案部门提出的具体意见、建议以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实际法律帮助工作情况进行审核确认,按照800元/件支付办案补贴。
(三)法律咨询补贴。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法律援助中心安排,提供接待来访、接听电话(含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在线解答咨询服务的,500元/天。
(四)法律援助人员参加法律援助中心安排的其他法律援助工作的,500元/天。
第九条 法律援助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法律援助中心核实后,不支付法律援助补贴:
(一)刑事案件:
1.会见次数没有达到每个诉讼阶段会见一次的(特定案件会见未被侦查机关许可的除外);
2.没有进行阅卷的;
3.没有按照案件所处阶段及时提交书面法律意见的;
4.未依法参加庭审活动的;
5.受援人不同意承办律师为其辩护,承办律师没有书面告知法律援助中心的;
6.案件属于司法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规则》表 1 中四类案件中任一种,且没有报告记录的;
7.执业活动超越受委托的权限,损害受援人合法权益的;
8.案件在质量评估(查)中被评估(查)为不合格案件的。
(二)民事、行政案件:
1.执业活动超越委托权限,损害受援人合法权益的;或者未向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中心报告并经批准,将案件转委托他人办理的(指派或者委托关系未发生改变,承办人员因办案需要增加助理办案的除外);
2.因承办人员原因未按照规定的约见时间约见受援人的;
3.因承办人员故意或者过失,导致所提法律意见发生重大错误或者相关法律文书必备要件重大缺失或者延误提交法律文书,损害受援人合法权益的;
4.未经特别授权,在和解或者调解中对受援人的实体权利进行处分的;
5.没有按照规定时间出庭,且未申请延期开庭并报告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中心的;
6.案件在质量评估(查)中被评估(查)为不合格案件的。
(三)其他情形:
1.故意损害受援人利益的;
2.因过失给受援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3.收取受援人及亲属财物或者谋取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4.因法律援助人员原因造成案件重新指派的;
5.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6.法律援助案件被终止,法律援助人员尚未提供实质性服务或者虽已提供实质性服务但因法律援助人员原因终止的;
7.提交的结案材料不符合相关规定,经补正后仍不能符合规定的;
8.在法律援助事项办结后无故超过六个月仍未归档的;
9.因违法办案或者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被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第十条 法律援助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法律援助中心核实后,减少支付法律援助补贴:
(一)除本办法第九条(一)1-6以外,刑事案件缺少其他必要环节的,减发办案补贴的20%;
(二)民事(含劳动仲裁)、行政案件缺少必要的调查取证等环节或者案件以和解撤诉或者调解结案法律援助人员没有参加调(和)解的,减发办案补贴的20%;
(三)会见笔录、询问笔录、庭审笔录、法律意见书、辩护词、代理词等仅有基本要素,明显过于简单的,减发办案补贴的20%。
第十一条 法律援助案件被依法终止援助的或者因为受援人原因撤诉的,如法律援助人员已开展实质性工作,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办案补贴:
(一)已至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补贴500元;
(二)已完成阅卷(含刑、民事)工作的,补贴300元;
(三)已约见受援人并制作询问笔录的(含未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补贴300元;
(四)已完成调查取证工作的,补贴500元;
(五)已完成起诉状、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文书的书写工作的,补贴500元。
法律援助人员完成前述任何一项以上工作的,补贴可累计支付,但最多不超过该类案件的办案补贴标准。
第十二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在法律援助事项办结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向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案件材料和结案报告。
法律援助中心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审查合格后直接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
法律援助中心中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具有公职身份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事项)产生的邮电费、印刷费、调查取证费、交通费等据实报销,由法律援助中心予以核发,不再领取办案补贴。
第十三条 法律援助中心办理法律援助事务的其他直接费用开支应按照财政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和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援助经费年度执行中若需调整,由司法局按照部门预算调整有关规定报同级财政局批准。
第十五条 在预算执行中,市、区司法局应当对援助经费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按期实现。在预算执行结束后,市、区司法局应当对专项经费开展绩效评价,客观评估项目实施效果。
第十六条 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由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审查、统一批准、统一指派、统一监督,未经法律援助中心审查、批准、指派,法律援助中心不承担法律援助费用。
第十七条 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建立台账,列明承担的法律援助案件事项、时间、法律援助人员、办案补贴等,并负责每月汇总成册,以备检查。
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中心在使用援助经费时,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或者提高支出标准,不得发放规定之外的津补贴。
第十九条 援助经费实行专项核算,年终结余应当按照财政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市司法局要加强对援助经费的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区司法局和法律援助中心应当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财政、审计等部门对援助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按照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区司法局援助经费的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可以根据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和财力可能合理调整法律援助补贴标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司法局会同市财政局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表一:
刑事案件办案补贴标准
|
项目名称 |
补贴标准 |
|
侦查阶段 |
1500元/件 |
|
审查起诉阶段 |
1700元/件 |
|
中级法院一审案件 |
3000元/件 |
|
基层法院一审案件 |
2500元/件 |
|
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案件 |
2500元/件 |
|
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二审未开庭审理案件 |
2000元/件 |
|
刑事自诉案件 |
2500元/件 |
|
注: 1.按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为参照,跨岛内外办案的或者岛外各区跨区办案(包括开庭、会见等)的,每件在上述办案补贴的基础上增加200元交通补贴;跨设区市办案的,按照我市公务员出差标准支付交通费、住宿费,与案件补贴一并核算。 2.同案被告人1-4人按照1个案件计付办案补贴;同案被告人5-20人按照2个案件计付补贴;21-40人按照3个案件计付补贴;40人以上的,每增加50人(不足50人按50人计),增加1个案件计付办案补贴,但最高不超过8个案件计付办案补贴。特殊个案可以由司法局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补贴金额。 3.为同一被告人提供刑事辩护同时代理附带民事诉讼的,按照刑案补贴标准增加补贴30%。 4.受援对象涉及聋哑人、外国人等需要翻译的,每案另补翻译费800元,与案件补贴一并核算。 5.刑事诉讼中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类型,参照上述案件所处阶段的补贴标准执行;审判阶段被害人刑事代理工作由提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律师一并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的补贴标准按照民事案件的补贴标准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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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民事、行政、劳动仲裁案件办案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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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补贴标准 |
|
民事、行政一审 |
3000元/件 |
|
劳动仲裁案件 |
2500元/件 |
|
民事、行政二审案件 |
2500元/件 |
|
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案件、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
2000元/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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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开庭听证的执行案件 |
1500元/件 |
|
开庭听证的执行案件 |
2000元/件 |
|
未开庭听证的行政复议案件 |
1100元/件 |
|
开庭听证的行政复议案件 |
1600元/件 |
|
再审案件 |
按照同审级案件补贴标准支付 |
|
注: 1.按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为参照,跨岛内外办案的或者岛外各区跨区办案(包括开庭、会见等)的,每件(案)在上述办案补贴的基础上增加200元补贴;跨设区市办案的,按照我市公务员出差标准支付交通费、住宿费,与案件补贴一并核算。 2.受援人数众多的同一案件,人数不足5人按照1个案件计付办案补贴;5—10人按照2个案件计付办案补贴;11—25人按照3个案件计付办案补贴;26-50人按照4个案件计付办案补贴;50人以上的,每增加50人即增加1个案件计付办案补贴,但最多不超过8个案件计付办案补贴。特殊个案可以由市司法局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补贴金额。 3.受援人数众多的同一执行案件视同一个案件计付办案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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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非诉讼法律事务补贴(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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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补贴(助)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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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调解案件 |
2000元/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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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拟法律文书 |
500元/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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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值班 |
500元/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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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 |
1.600元以下的按照公证实际收费标准补助; 2.超过600元的按照600元/件计付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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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 |
1.法医临床鉴定700元/项;法医病理鉴定2000元/件;法医精神病鉴定1600元/件;法医毒物鉴定400元/件;文书物证鉴定1000元/件。 2.同一个案件涉及数个鉴定项目的,分项计付补贴,最高不超过3000元。 3.鉴定人员应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按300元/人补贴。法院已支付补贴的,不再重复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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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受援人数众多的同一诉前调解案件、代拟法律文书案件,人数不足5人按照1个案件计付办案补贴;5—10人按照2个案件计付办案补贴;11—25人按照3个案件计付办案补贴;26-50人按照4个案件计付办案补贴;50人以上的,每增加50人即增加1个案件计付办案补贴,但最多不超过8个案件计付办案补贴。特殊个案可以由市司法局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补贴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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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2025-12-22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2660-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