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11-30-01-2022-009 | 主题分类 | 应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司法局 | 文 号 | 厦司〔2022〕49号 |
生成日期 | 2022-05-24 | ||
标 题 | 厦门市司法局关于开展2022年上半年双随机抽查工作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四)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情况监督检查对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具体包括:⒈ 法律援助人员是否完成了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必需的调查取证、会见、阅卷、调解、出庭及提交辩护词、代理词等办案所必需的工作,完成情况如何。二、检查方式和步骤(一)“双随机”方式执法检查工作人员以及接受现场检查的法律服务机构均在“厦门市双随机事中事后监管综合执法平台”(下称“平台”)以随机的方式抽取确定。各检查小组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梳理汇总,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的相关规定,分类处理,及时上报,加强跟踪,督促整改,确保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到位,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工作,让广大人民群众更有获得感、满意度。 |
局机关各处室、市法援中心: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厦门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要求,加强对我市法律服务行业的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法律服务行业规范执业水平,构建更加优质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按照《厦门市司法局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厦司〔2020〕35号)的规定,决定于近期开展2022年上半年双随机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执业监督检查
1.律师队伍建设情况
主要包括:⑴ 人员数量、素质、结构变化情况;⑵ 组织律师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情况;⑶ 组织律师开展业务学习和参加职业培训情况;⑷ 开展律师党建工作情况;⑸疫情防控规定遵守执行情况;⑹场所安全运营管理情况。
2.律师事务所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主要包括:⑴ 办理业务的数量和类别、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以及业务收入等情况;⑵ 在开展业务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情况;⑶ 指导和监督律师依法办理扫黑除恶案件、重大疑难案件、群体性案件情况;⑷ 开展案件的律师执业利益冲突审查情况;⑸ 对本所律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和投诉查处情况。
3.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情况
主要包括:⑴ 建立和实施执业管理制度情况;⑵ 建立和实施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分配管理制度情况;⑶ 依法纳税情况;⑷ 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培训和社会保障基金及其使用情况;⑸ 管理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情况;⑹ 管理分支机构情况;⑺ 管理实习律师情况;⑻ 建立和管理业务档案、律师执业档案情况;⑼ 章程、合伙制度实施情况;⑽ 专职律师人事档案寄存情况等。
4.律师执业情况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执业行为规范的情况,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行为:⑴ 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⑵ 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⑶ 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⑷ 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⑸ 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⑹ 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⑺ 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⑻ 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⑼ 违反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规则接受委托;⑽ 违反规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⑾ 在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案件指派后,收取当事人交通、住宿等费用;⑿ 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和自立名目乱收费;⒀ 为争夺案源进行不正当竞争,包括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向当事人明示或者暗示与办案机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⒁ 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当事人和其他人的个人隐私;⒂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积极主动尽职尽责地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服务质量不高或只收费不服务,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未按时出庭的。
5.律师执业范围
检查是否存在下列情况:⑴ 未取得律师执业证而以律师名义提供法律服务的;⑵ 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⑶ 律师事务所为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出具律师代理合同、出庭函件、调查函件或印制名片等行为的;⑷ 为不符合兼职律师条件的人员办理律师执业证的或专职律师未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
(二)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执业监督检查
1.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
(1)检查机构是否存在以下行为:仪器设备配备是否齐全、能否正常使用;是否依规建立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正常运作;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司法鉴定许可证》;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违反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规定,导致司法鉴定档案损毁、丢失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后果;受理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不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2)检查机构所属鉴定人是否存在以下行为: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执业;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或者收取鉴定费;不按委托事项进行鉴定或者擅自增加鉴定事项;违反保密和回避规定;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非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
2.执行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情况
检查机构和所属鉴定人是否存在以下行为: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错误适用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
3.业务开展和鉴定质量情况
检查机构以下情况:各鉴定项目开展情况;执行《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格式的通知》(司发通〔2016〕112号)情况;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情况;机构被投诉情况。
4.执业情况
检查机构及所属鉴定人以下情况:专兼职鉴定人数量;鉴定人在岗在位情况;鉴定人办理案件数量;鉴定人被投诉的情况。
5.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
(1)检查机构遵守、执行《司法鉴定职业道德基本规范》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崇尚法治,尊重科学;服务大局,执业为民;客观公正,探真求实;严谨规范,讲求效率;廉洁自律,诚信敬业;相互尊重,持续发展。
(2)检查机构所属鉴定人遵守、执行《福建省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崇尚法治、尊重科学、公正廉洁、诚信敬业、及时鉴定、保守秘密、依法回避、诚实经营。
6. 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
检查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遵守、执行《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的情况,以及本机构业务管理、质量管理、印章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疫情防控、安全管理等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三)公证机构及公证员执业监督检查
1.公证机构执业活动情况
检查公证机构在执业活动中有无违反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的行为。
2.公证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主要检查:⑴人事财务行政管理制度;⑵业务管理制度;⑶会议制度及组织管理制度;⑷疫情防控规定遵守执行情况;⑸场所安全运营管理情况。
3.公证员执业活动情况
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行为:⑴ 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⑵ 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⑶ 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⑷ 私自出具公证书;⑸ 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⑹ 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⑺ 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⑻ 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4.公证质量情况
主要检查四个方面:办证程序、适用法律、文书制作、文书归档。具体检查办理公证事项是否符合下列要求:⑴ 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⑵ 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⑶ 适用法律正确,办证程序符合《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的规定;⑷ 公证书的内容、表述和格式均无瑕疵;⑸ 公证卷宗归档符合要求;⑹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特别要求。
(四)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情况监督检查
对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具体包括:⒈ 法律援助人员是否完成了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必需的调查取证、会见、阅卷、调解、出庭及提交辩护词、代理词等办案所必需的工作,完成情况如何;⒉ 法律援助人员是否按时出庭代理或辩护及提交的代理词或辩护词所陈述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⒊ 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有无向受援人收取财物;⒋ 法律援助人员有无拒绝、拖延或无故终止法律援助及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⒌ 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的执业行为有无被投诉并被证实有过错;⒍ 案卷材料是否符合《福建省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
(五)基层法律服务所监督检查
1.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情况
检查上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上年度财务报表和执业证副本。检查是否存在以下行为:⑴ 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⑵ 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⑶ 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⑷ 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⑸ 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的;⑹ 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⑺ 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⑻ 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⑼ 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⑽ 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⑾ 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⑿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情况
检查是否存在以下行为:⑴ 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⑵ 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⑶ 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⑷ 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⑸ 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⑹ 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⑺ 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⑻ 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⑼ 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⑽ 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⑾ 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⑿ 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⒀ 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⒁ 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⒂ 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⒃ 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⒄ 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⒅ 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⒆ 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⒇ 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21)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二、检查方式和步骤
(一)“双随机”方式
执法检查工作人员以及接受现场检查的法律服务机构均在“厦门市双随机事中事后监管综合执法平台”(下称“平台”)以随机的方式抽取确定。同时,各区司法局抽选1人参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基层法律服务所的随机检查。
(二)监管对象抽取比例
根据《厦门市司法局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的规定,“随机抽查的比例不低于监管对象总数的10%”。结合各法律服务机构实际情况和近三年检查情况,本次抽查监管对象的比例设置如下:
1.律师事务所抽取比例为10%。
2.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中心抽取比例为15%。
3.司法鉴定机构、公证机构抽取比例为20%。
(三)检查步骤
1.抽取检查对象及工作人员
5月25日,经由平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工作人员。抽中的检查对象将于当天在我局门户网站予以公布。
2.现场检查
5月26日至6月24日,工作人员将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检查项目(附件1)及前文中列明的具体检查内容对检查对象开展现场检查。
3.公布检查结果
工作人员应在检查期限结束后3天内将检查结果及检查情况录入平台并汇总至审批处。由审批处统一公布在局门户网站,接受社会监督。
三、检查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科学统筹安排,确保在检查期限内完成。各检查小组要提高思想认识,结合我市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两高两化城市的工作要求,以更高政治站位、更严标准要求,科学统筹安排,确保在检查期限内完成检查工作。
(二)依法依规检查,规范实施程序,确保检查各项流程符合规定。各检查小组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要求,依法依规检查,规范实施程序,对检查过程、检查结果、检查证据等要规范记录并做好留存。
(三)及时梳理汇总,做好后续监督,确保整改事项落实执行到位。各检查小组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梳理汇总,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的相关规定,分类处理,及时上报,加强跟踪,督促整改,确保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到位,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工作,让广大人民群众更有获得感、满意度,为司法行政工作作出更大贡献。
厦门市司法局
2022年5月24日
抄送:市审改办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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